將搜索行動泄漏告訴人 天兵警繳6萬元換緩起訴

臺北地檢署。(資料照)

曾任職臺北市警局大安分局偵查隊的林姓員警,因偵辦竊盜告訴案件時,一時疏忽被告訴人得知被告個資,並將搜索行動通知告訴人,分別涉嫌過失泄密及泄密罪。臺北地檢署審酌林員認罪、並未獲取不法利益,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命他支付6萬元給公庫。

北檢調查,2019年9月,林員擔任大安警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期間,受理曾姓女子提告簡姓男子竊盜案件。

林員因在分局製作筆錄時,未注意到曾女坐在其右後方,也未請曾女迴避,即使用警用電腦查詢簡男前科資料,導致後方的曾女能夠以目視看到;另林員聲請搜索簡男,在法院核發搜索票後,打電話通知曾女。

北檢認爲,當事人前科資料、搜索計劃均屬國防以外秘密,林男分別涉犯過失泄密罪以及泄密罪,由於林員認罪、已有悔意,且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給予緩起訴處分,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