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認定竹山都市計劃道路劃設有疏失 糾正南投縣政府

監察委員施錦芳、趙永清召開記者會糾正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所及營建署。(張薷攝)

繼監察委員調查雲林張家後,今開記者會糾正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所及營建署,監察委員施錦芳、趙永清指出,南投縣政府未積極協助竹山鎮公所妥善處理7號道路路線變更,就與民衆達成拆遷共識,即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補助款,營建署竟也未深究就覈定補助,均有疏失;對於監察院遭疑「辦藍不辦綠」,監委強調,完全沒有政治考量,一切依法執行。

二位監委指出,南投縣竹山鎮街尾溪仁美橋至橫街間的溪旁,於早年即有供公衆通行之道路,1959年八七水災後,政府鋪設12公尺寬的柏油路,未料1973年公告的竹山都市計劃,竟於舊路旁的密集民宅區再劃設新的7號道路,雖已完成徵收,但因道路開闢將大量拆遷原有建物,遭到民衆抗爭,臺灣省都委會早於1989年已同意辦理7號道路的路線變更,但南投縣政府卻迄今仍未完成變更程序,而公所竟仍執意辦理7號道路新建工程強拆民宅。

監委發現,南投縣政府未積極協助竹山鎮公所妥善處理7號道路路線變更,如以徵收完竣之路線進行開闢,796公尺之道路將拆除建物101棟,並造成衆多原完整的建築用地從中切割,僅存前後畸零的土地,且道路系統亦有未符合正交原則,交叉路口行車將產生衝突點等問題;竹山鎮公所尚未取得用地民衆拆遷共識,即率爾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工程補助款辦理工程發包,該署亦未詳究,竟仍予覈定補助,均有疏失。

監委指出,南投縣政府明知竹山都市計劃7號道路旁部分路段早已闢有寬約12公尺道路,並二度循都市計劃程序提案檢討變更路線,但相關單位卻怠於積極協助竹山鎮公所妥善處理,雖該竹山鎮公所再度於民國96年提出7號道路路線變更,卻因相同問題尚未解決,經內政部都委會保留迄今,該府罔顧人民權益,推諉卸責玩弄都市計劃審議程序,有違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職責,顯有疏失。

監委強調,竹山鎮公所明知7號道路新建工程,因涉及拆除大量建物及新、舊路線意見分歧,於尚未取得用地民衆拆遷共識,即率爾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工程補助款辦理工程發包,引發民衆強列抗爭;又該署於109年審議該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案時,未詳究該公所前於106年提出同案補助時,即因遭遇相同處境而撤案,竟予覈定補助,造成公共工程發包後無法執行之窘境,均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