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想靠臉吃飯卻差點餓死 演藝經紀約該怎麼籤?

不少演藝人員都面臨經紀糾紛。圖爲2015年3月20日,藝人陳漢典說明不再續約王偉忠,表示想出去自己闖一闖,偉忠哥永遠都是他的老大。(中時資料照 陳俊吉攝)

在目前唱片市場一蹶不振,綜藝戲劇方面又面臨陸、韓劇夾殺之下,演藝人員想要藉由臉蛋才藝出線,可說是難上加難,且出線之後的產值亦不如以往。倘在出線之後,稍有名氣時不慎踏錯一步,進而可能遭經紀公司冷凍,並因此衍生接續的合約糾紛,甚至對簿公堂,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今天就讓小編推派這位原想靠臉蛋吃飯,卻差點餓死路邊,擦身過演藝圈的幽默筆者來分享一下演藝經紀約的相關問題。且因爲演藝經紀契約存在諸多面向問題,礙於篇幅無法一次詳談,我們將分數次來淺談演藝經紀契約的相關問題,以供想踏入演藝圈的你(妳)、演藝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在簽約時多想一下,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對等,俾以尋求經紀人與藝人間最大雙贏局面。

第一,身爲明日之星的你(妳)被挖掘了以後,除非已原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backup,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來幫你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諸如與唱片公司的專輯錄制、戲劇演出及廣告商代言等),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演藝經紀契約」,而進入演藝圈的第一份演藝經紀契約,因爲你(妳)只是一位rookie,想當然耳自然不會有太多的磋商談判空間。而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大概會有下列幾項: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爲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

(二)經紀公司抽成、佣金問題。

(三)競業禁止(非經經紀公司(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

(四)著作權歸屬約定。

(五)經紀公司爲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

(六)形象維護(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爲的約定)。

(七)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

(八)違約金約定。

(九)演藝經紀契約轉讓、讓渡約定(可否單方面,還是必須經雙方同意才能轉讓)。

(十)續約時,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

以下就讓我們分別的談一談: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爲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

首先,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爲何人。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甲方爲OO經紀公司,乙方爲OOO藝人),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二來因爲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人多口雜,人少則好談,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纔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所以,筆者當然會較推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

接着,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發張EP,試人氣水溫),多則10年也有。契約存續期間短,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規劃;契約存續期間過長,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會認爲綁手綁腳,不利於解約,另尋東家。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考量唱片製作週期(要出幾張)、戲劇(要拍幾齣)的屬性不同、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再者,如尚有兵役、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爲就學、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而時間無法並用時,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

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因爲目前臺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臺灣地區演出,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甚至是星馬地區,亦應一併檢視考量,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

再來,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現今網路社羣平臺興盛,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羣平臺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臺的行爲,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並徵得同意,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通常會有爭議,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待續......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