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詐騙為愛「抓交替」 女子發文騙人換男友回臺遭判刑

彰化縣一名20多歲的林姓女子,因男友到柬埔寨從事詐欺回不來,得知要找人「抓交替」才能換男友自由身,爲愛走險,在臉書貼文誘騙一名黎姓男子飛到柬埔寨,黎男至今未歸。林女被花蓮地院依妨害自由罪,判刑2年1個月,全案可上訴。林的男友已回國,2人在今年初結婚。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的侯姓男友去年4月1日到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受不了當地環境,一直想要回臺灣,但無法脫身。後來林女和一名綽號「小竣」的人蛇集團成員聯繫,得知要找人到柬埔寨代替,男友才能返國,還說可給付5萬元報酬。

林女依照「小竣」指示,去年4月間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張貼文章,哄騙網友有正規的博奕工作,可以出國賺錢,使得家住花蓮的黎姓男子信以爲真,聯繫林女,同意到柬埔寨工作。

「小竣」委由LINE暱稱「葉欸」人士,爲林、黎安排在臺北住宿,林還專程到花蓮,去年4月17日傍晚與黎男一同從花蓮搭火車到臺北,隔天到外交部申辦並領取護照,林女將黎男交給人蛇集團的接應人員,黎於去年4月20日搭飛機到金邊國際機場,至今沒有回臺,期間曾傳訊息向他的妹妹求救,黎男的妹妹報警,全案爆發,花蓮地檢署於今年4月起訴。

林女因此事獲得3000元報酬,且今年1月30日如願與侯姓男友結婚。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審酌,林女與「小竣」有犯意聯絡、行爲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爲共同正犯。林女在誘騙黎男出境後,還曾傳訊給「葉欸」詢問,還有找到一個人,但卡案件只能偷渡,可見她不只爲了搶救男友歸國,還棄別人生命於不顧。

但她不是人蛇集團核心成員,爲情觸法且坦承犯行,酌減其刑,依刑法妨害自由罪的共同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罪,判處2年1個月徒刑,犯罪所得3000元沒收。

花蓮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