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一公司售出的保時捷被鑑定爲重大事故車,因虛假宣傳被罰

4月11日,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平臺發佈了6起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商業詆譭、商業賄賂、不正當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爲。

其中,一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保時捷跑車屬於重大事故車,與其在運營的抖音號上宣稱的特色服務“杜絕重大事故車”不符,屬於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爲。海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六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嘉興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商業詆譭案

2022年7月25日,南湖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嘉興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申訴材料,反映嘉興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其員工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羣及互聯網平臺上發佈用於誹謗、詆譭該公司的文字及圖片內容,給企業造成巨大影響。經查明,其於2022年7月起,通過微信、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平臺發佈嘉興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同行競爭關係)片面的、引人誤解的信息,導致部分已與該公司簽訂《轉店服務合同》的客戶終止了轉店服務合作,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該公司的商業形象。

嘉興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屬商業詆譭的違法行爲。南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嘉興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嘉興市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2023年8月,秀洲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反映嘉興市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經調查,2021年1月至2月間,嘉興市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爲謀取金融服務費,向不動產中心工作人員劉某行賄,成功爲某公司不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辦理出銀行抵押貸款,從而非法獲利。

嘉興市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屬於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爲。秀洲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嘉興市某家電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2023年3月23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嘉興某家電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的行爲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經查,2023年3月6日起,嘉興市某家電有限公司依託店招爲“**家居”的線下店鋪及內場、外場工作人員,通過以免費抽獎的方式推廣“淘寶寶”網上商城,並讓消費者在該“淘寶寶”網上商城充值購物。嘉興市某家電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負責沿街隨機尋找路人,以贈送小禮品的方式邀請路人微信掃碼參與投票活動,並告知有免費抽獎機會,引導路人點擊進入微抽獎頁面進行抽獎。中獎後,其引導中獎人員至線下門店領取獎品時,方告知存在附加條件,需要中獎人員按照其要求,在“淘寶寶”網上商城充值一定金額後方能領取相應獎品,否則不予兌獎。嘉興市某家電有限公司對領取各獎品對應的充值金額未作統一標準,也未明確公示。

嘉興市某家電有限公司的行爲違反了《規範促銷行爲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海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規範促銷行爲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平湖市某保健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2023年6月26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羣衆舉報,依法對平湖市某保健食品商行進行檢查,發現平湖市某保健食品商行通過會銷活動推銷從容牌蓯蓉御酒,宣稱該保健酒具有多種治病療效。經查明,平湖市某保健食品商行自2023年6月開始以老年人這一特定羣體爲目標,利用其易被小利誘惑和追求養生的特點,通過贈送雞蛋等手段進行產品推銷,吸引老年人購買從容牌蓯蓉御酒。在推銷過程中,其虛假宣傳其銷售的該品牌保健酒具有多種治病療效,誇大其功能,並虛構原價1680元/瓶、實際銷售價格爲278元/瓶且可以享受買一送一的優惠。截至被查獲時,平湖市某保健食品商行尚未實現銷售。

平湖市某保健食品商行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違法行爲。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嘉興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嘉興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通過其在拼多多店鋪開設的網絡直播間進行服裝銷售工作,在未對銷售產品的纖維成分含量進行檢測的情況下,利用直播間員工之口謊稱其產品纖維成分含有“羊毛、羊絨、駱駝絨、鵝絨、貂、幼貂、進口貂、未經染色的稀有貂”等,而經抽樣檢測發現,其產品實際纖維成分爲聚酯纖維、錦綸、腈綸、氨綸、棉、粘纖+萊賽爾等。該貿易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1日和11月15日兩日直播的銷售額爲916.18萬元,累計觀看人數521.1萬人次。

該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對商品成分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爲。桐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海寧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9月5日,海寧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海寧市人民法院移送線索,稱海寧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抖音”中宣傳其特色服務爲“杜絕重大事故車”,但其銷售的案涉車輛經司法鑑定爲重大事故車。經查,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於2021年夏天開始運營其抖音號,並於2021年年底左右開始在該抖音號上宣傳其特色服務:免費評估、杜絕重大事故車、杜絕水泡火燒、重服務重口碑、車況精品、定金找車服務等內容。2022年2月,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售二手保時捷跑車一輛。該車輛經浙江某檢測鑑定評估有限公司鑑定:上述保時捷跑車屬於重大事故車。故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所銷售的上述重大事故二手保時捷跑車與其抖音號宣稱的“特色服務:杜絕重大事故車”不符。因相關購車合同已被解除,所涉購車款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均已退還,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爲。海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