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教改革迎政策利好:自學也能拿學分了!

今日,我國繼續醫學教育政策迎來重大調整,有哪些亮點?

撰文 |汪航、郭雪梅

與醫護切身利益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政策,迎來重磅改革。

今日(11月7日),國家衛健委印發《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加強規範管理。“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制”等配套管理辦法同步迎來優化調整。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

“醫學界”梳理髮現,此次修訂呈現出三方面的特點:一是豐富性,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獲取途徑大大拓展;二是實用性,升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確保醫務人員所學即所用;三是簡化管理,優化完善學分制,加大對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的扶持。

《辦法》出臺後,對醫護人員有何影響?“醫學界”請教了四川省醫學科技教育中心主任畢明帥、深圳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中心孫文民等多名業內人士。

專家表示,新規會更加適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需求,在滿足醫務人員職業發展和學習需要的基礎上,注重減輕醫務人員學習壓力和負擔,提高大家學習新知識的積極性和效果。(文末附政策原文)

圖源:銳景

亮點一:

增加“自學”等學分獲取形式

“醫學界”與多名醫護溝通後發現,大家普遍肯定了“繼續醫學教育”的必要性。也有醫生表示,基層醫務人員難有機會到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進修學習,而大醫院的醫護又分身乏術,工作時間和學習時間經常衝突,很難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在這種情況下,醫務人員爲了獲得學分而被動地學習,學習效果也會大打折扣,希望解決教育資源不足和利用效率不高等問題。

《辦法》對這些建議予以關注、迴應,打破了以往大部分學分獲取只能依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限制,大幅拓展了項目外的學習形式。

《辦法》提到,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進修學習、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有計劃的自學等,均可獲得相應學分,該類學分由用人單位按要求授予並登記。

以“有計劃的自學”爲例,用人單位的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學習情況、學習成效等可驗證因素,綜合評估後授予相應學分,每年可達10學分。

“值得注意的是,自學並不等於隨意學習,而是強調計劃性和自覺性,由醫護選擇自身欠缺的領域來進行鍼對性學習,而且用人單位在審覈過程中主要根據學習效果等可驗證因素進行評估。”在孫文民看來,此舉將有效緩解學分獲取難等問題,是一個很大的突破。

通俗來講,繼續醫學教育傳統項目外內容升級爲多種形式的“菜單式”教學,醫務人員可根據各自的職稱、地區等實際情況,自主選擇適合自己的項目學習。至於原有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其含金量也會得到顯著提升。

“可以看出,繼教形式變得更加豐富,與個人需求、崗位勝任力、科室和醫院的需求變得更加匹配。”孫文民說。

圖源:銳景

亮點二:

學分統一授予形式,獲取學分更爲簡化

學分制改革是此次新規修訂的重點,也是一大亮點。根據《辦法》,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所獲得學分累計不低於25學分(不少於90學時)。

這意味着,在延續傳統學分制的基礎上,學分計算方法和標準得以簡化,不再設置Ⅰ類、Ⅱ類學分分類。也就是說,通過繼教項目學習(傳統爲Ⅰ類學分)與自學類學習(傳統爲Ⅱ類學分)將一視同仁。

畢明帥向“醫學界”解讀稱,這一變化將極大地減輕不同層級醫務人員的負擔,“基層醫務人員外出參加項目類面授培訓班學習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比較高,既往反映獲取Ⅰ類學分途徑有限。”

畢明帥表示,不再區分Ⅰ、Ⅱ類學分後,將有效解決醫務人員的實際問題,“鼓勵他們更多使用遠程類學習或在上級指導下開展實踐類學習,既能保證學習效果,也有助於減輕學習負擔。”

亮點三:

學分統一計算標準,打通互認

《辦法》出臺後,醫務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都按統一標準計算髮放,即3小時授予1學分。

“醫學界”獨家獲悉,根據國家對繼教管理規定的要求,臨牀、口腔、中醫以及預防醫學類等專業間學分互認。也就是說,醫務人員參加衛生健康委、中醫和疾控三大系統所獲學分都是“同一牌照”。

國家項目和省級公佈的項目、不同部門公佈的繼教項目、不同省公佈的項目均打通學分互認,倡導各級各類醫務人員按需參加培訓學習。

孫文民告訴“醫學界”,此舉將爲醫護人員大大減負,“以前,國家級項目是3小時1學分,但地方項目標準不一樣,可能是6學時1學分,或5學時1學分,現在統一爲3小時授予1學分。醫務人員不必再爲參加不同級別的項目去爭取更多的學分。”

此外,《辦法》施行後,各個省將進一步簡化學分獲取和辦理的流程。

亮點四:

加大對遠程醫學教育的支持

“醫學界·醫米調研”發佈的《中國臨牀醫生學習現況調研報告》顯示,中國醫生學習的模式已經高度線上化,平均超過七成時間分配在線上。醫生學習最常使用的工具是手機,最常用渠道是醫學類App和微信公衆號。

調研報告還顯示,線上課程具有更高的規模經濟效益,通過安排精準、優質、符合醫生需求的線上課程,在提供便利性的同時,可以更大程度地提升醫生對學習的滿意度。

順應信息化發展趨勢,《辦法》加大了對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的支持力度。

“醫學界”獲悉,《辦法》改革既往先認證機構後開展遠程項目的形式,將遠程項目與面授項目統一管理,以項目申報的方式開展,引入更多機構參與進來,共同提供優質、豐富的醫學教育項目。

同時,鼓勵醫務人員對項目本身進行反饋,反饋效果將納入監管評估指標,使遠程項目的質量不斷提升。

這樣一來,遠程教學行爲將更加規範、有序,教學內容也會更加註重科學性和時效性,使醫務人員享受到最新、可及、優質的教學資源。更重要的是,醫務人員的經濟負擔和時間成本也將顯著降低。

在遠程繼續醫學教育建設方面,《辦法》指出,國家衛健委將提供繼續醫學教育遠程項目集中展示平臺,供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選擇學習,對合格者直接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所學即所得”。

亮點五:

提升繼教項目質量,強化監管

專家介紹,爲了提高項目質量,相關部門在臨牀一線展開了長期、深入的調研,力求摸清醫務人員對醫學知識的真實需求,使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內容真正屬於“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和新技術”,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同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還將重點向緊缺專業、重要崗位和基層邊遠地區傾斜。專家表示,新規會更加適應衛生技術人員的實際需求,結合自下而上推薦和自上而下設置兩條途徑,“量身定做”項目。

“繼續教育項目承擔着培養醫生的責任,對一線城市的大醫院來說,它的目標是要跟上國際前沿,對中西部醫院來說,則是要通過學習去彌補差距,所以對各級各類醫務人員要求都會不一樣,學習內容也會有所區分。”孫文民說。

他指出,雖然《辦法》注重爲醫務人員減負,但也要看到,醫生是臨牀救治的一線人員,需要通過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習來提升自己的臨牀診療能力,“大家一定要明白,減的是形式上的負擔,而不是降低了對醫生職業成長的要求。”

此外,學分監管會比以往更爲嚴格。一位參與政策制定的知情人士告訴“醫學界”,按照新規,國家正在建設統一的醫學教育遠程項目集中展示平臺,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加強監管,“這將切斷與學分相關的灰色產業鏈條,使學分獲取更加透明。”

未來,繼續醫學教育也會不斷改進,與院校醫學教育、畢業後醫學教育一起,形成更加完整、連續的醫師培養體系,爲提高衛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整體能力素質做出更大貢獻。

附: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科教發〔202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委直屬和聯繫單位,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加強規範管理,不斷提升繼續醫學教育質量,根據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要求,我委制定了《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4年10月2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

(試行)

爲加強和規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管理,根據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要求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所獲得學分累計不低於25學分(不少於90學時)。

二、可授予學分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進修學習、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有計劃的自學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等,可獲得相應學分。

(一)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是指具有明確教學目標和考覈評價手段,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包括繼續醫學教育推薦項目和繼續醫學教育推廣項目。

1.國家衛生健康委公佈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推薦項目和推廣項目。

繼續醫學教育推薦項目立足衛生健康事業發展需要,體現先進性、前瞻性。國家衛生健康委定期發佈項目申辦要求,廣泛徵集各地優質資源。各省級衛生健康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直屬和聯繫單位等按要求推薦。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遴選後,將符合條件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定期向社會公佈,供各地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選擇。

繼續醫學教育推廣項目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圍繞健康中國建設、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設立,根據需要適時公佈。推廣項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層的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以及傳染病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醫學技術新進展等各類專項培訓,各省級衛生健康委按要求組織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2.省級衛生健康委公佈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省級衛生健康委可結合實際,設立本省繼續醫學教育推薦項目和推廣項目。

(二)進修學習

指經用人單位批准,脫產到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進修、出國學習,或參加提高崗位勝任能力爲目標的各類專項培訓等。

(三)在職學歷(學位)教育

指經用人單位批准,參加脫產或半脫產學歷(學位)教育等。

(四)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

指以手術示範、新技術推廣、多學科診療、教學病例討論、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等形式開展的實踐鍛鍊,包括但不限於基於模擬場景的各類實操培訓班,以研討學術問題爲核心的各類研討會、工作坊、學術會議等學術研討活動。

(五)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

指參加政府要求的援派醫療衛生任務,包括對口支援幫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脫貧地區對口支援幫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六)有計劃的自學

指經用人單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學計劃,基於崗位勝任力開展的多種形式的自學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參加授課或帶教、參與專業考試命題、開展健康宣教、發表論文、出版著作、承擔教學和科研課題等。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學分授予標準

(一)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委公佈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參加者經考覈合格,按每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計算。每個項目最多不超過10學分,其中,每個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最多不超過3學分。

(二)進修學習

當年累計學習時間滿3個月,經相關考覈合格,視爲完成當年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足3個月,按每6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

(三)在職學歷(學位)教育

當年累計學習時間滿3個月,經相關考覈合格,視爲完成當年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足3個月,按每6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

(四)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

按參加者每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3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時間不足的,按單次(不少於1小時)參加者授予0.2學分、主講人授予0.5學分計算。每年最多不超過15學分。

(五)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

當年累計時間滿3個月,視爲完成當年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足3個月,按每6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

(六)有計劃的自學

用人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學習情況、學習成效等可驗證因素,綜合評估後授予相應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由省級衛生健康委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相應學分授予標準,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後實施。

四、學分登記和管理

(一)各級衛生健康委應當加強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形式、內容、考覈結果、學分數、舉辦單位等信息登記管理,推進學習檔案信息化建設,推動學分授予、學分審驗登記等信息的開放共享。

(二)各項目主辦單位按要求做好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舉辦日期、形式、學分數、考覈結果等信息登記。項目舉辦地所在省級衛生健康委負責審覈。

(三)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進一步強化國家繼續醫學教育信息登記管理。繼續醫學教育面授項目主辦單位應當在舉辦2周前登記開班信息,舉辦後2周內完成學員考勤和考覈、學分預授等執行情況登記,由項目主辦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委審覈後發放學分證書;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供繼續醫學教育遠程項目集中展示平臺,供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選擇學習,對合格者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各省級衛生健康委應當加快推進本地繼續醫學教育管理系統信息登記管理。項目主辦單位應當按要求在省級繼續醫學教育管理系統做好信息登記,由項目主辦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委審覈後發放學分證書。

(四)加強對異地舉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管理。跨省(區、市)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面授項目,包括國家衛生健康委公佈的項目和各省級衛生健康委公佈的項目,項目主辦單位應 在舉辦2周前在國家繼續醫學教育管理系統做好信息登記,接受項目舉辦地所在省級衛生健康委的監督檢查。

(五)進修學習、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有計劃的自學等由個人申請,用人單位審覈後授予相應學分。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學分登記,將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學分獲得情況及時上傳至本省繼續醫學教育管理系統,由省級衛生健康委審覈後記入個人學習檔案。

(六)各級衛生健康委要對學分授予加強全過程監管。對弄虛作假、亂授學分等違反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規定(試行)的單位,將視情節1-3年不予受理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附則

(一)省級衛生健康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學分授予途徑和標準的具體要求,並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後實施。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 <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管理及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的通知》(衛辦科教發〔2000〕277號)《關於印發 <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試行辦法> 的通知》(全繼委發〔2001〕第03號)《關於印發〈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辦法〉和〈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全繼委發〔2006〕11號)《全國繼教委關於 <國家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機構申請條件、評審程序及結果認定> 的通知》(全繼委發〔2007〕第06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圖讀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醫學界

責編:汪 航

校對:臧恆佳

編輯:趙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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