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3大重要時間點弄錯 老爸死21年後他被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報稅資料照,非指當事人。(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遺產稅申報、繼承與核課期沒搞清楚,恐陷入「被追稅」的窘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出現「爸爸過世21年還要繳遺產稅」的案例,呼籲民衆要注意稅法規定。
臺北國稅局指出,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爲其所有的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
不過,有一名被繼承人甲君於90年5月2日死亡,但是一直到111年11月25日經法院判決確定,甲君生前將所有A房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甲君之繼承人丙君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經該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覈定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
丙君不服,申請複查主張其已於90年間申報遺產稅,本次覈定已逾5年核課期間。經該局核認該筆遺產之遺產稅核課期間,應依上開規定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111年11月25日)起算,因尚未逾5年核課期間,因此駁回丙君複查申請。
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爲其所有,按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及財政部79年2月1日臺財稅第780347600號函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並以稽徵機關核課權可行使之日(亦即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核課期間,以落實期待可能性原則。
該局特別提醒,倘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爲其所有的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