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救護車死亡 消防員有鳴笛無責任

北市消防局一輛救護車去年2月13日晚間執行救護任務,不慎與直行機車相撞,機車騎士顱內出血死亡,家屬控告開車的消防員業務過失致死。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爲救護車出任務,依規定有鳴放警笛閃燈事故鑑定委員會亦認救護車已完成左轉,沒有肇事責任,因而對消防員作出不起訴處分

郭姓消防員在案發當天晚間8點8分接獲報案,與詹姓消防員共乘一輛救護車前往洲美街處理案件途中有開啓警示燈警報器、左轉燈,8點17分左轉進入洲美街時,一輛許姓騎士的直行機車撞擊救護車右前方,騎士送醫搶救,4天后因顱內出血宣告不治。

家屬認爲救護車高速貿然轉彎,而開車的消防員表示,他有煞停等待對面車輛,且警報器有變頻提醒,轉彎過程持續助益對向來車,直到聽到撞擊聲,才發現機車騎士倒地,並立即施以救護處置,否認有過失責任,能注意的部分都注意了。

檢察官調閱消防隊的出勤紀錄,發顯示確實有民衆需要幫助,派遣令上記載「BLS派遣!病患意識不詳、呼吸不詳」,使用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符合規定

檢察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有一輛未禮讓救護車的汽車,消防員左轉時立即減速,車禍發生前,已經左轉完成,其他車輛也已經停下,騎士未減速直接撞上救護車,消防員並沒有任何責任,認定救護車駕駛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