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部落客「收錢不發文」 業者狂噴14萬飛韓國外拍…氣炸要她吐錢

▲知名婚紗部落客被合作廠商控告拿錢不發文。(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一名擁有一萬多人追蹤的婚紗部落客,遭到合作業者控訴「拿錢不發文」,業者前後付了十多萬飛韓國食宿費用後,卻遲遲不見文章刊登,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要求退錢,案經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契約爲有效契約,部落客應依約退還16萬4033元。

▲業者前後花了17萬多,與部落客談好2篇發文,卻1篇都未發佈。(示意圖/pixabay)

婚紗業者向法官表示,他與網路部落客V小姐於2017年3 月籤立合作A契約,約定由業者提供婚紗並支付3萬5千元,請V小姐試穿後發體驗網文,V於6月前往試穿,業者則當日匯款3萬5千元給她。後來V小姐告知,若提供她到韓國拍攝婚紗,還可以幫寫拍攝過程文章發佈,對業者來說有極佳的宣傳效果,雙方再於2日後約定B契約,以支付3萬5千元的寫手費,及支付飛往韓國的住宿車馬費,請V小姐幫發體驗文,之後V小姐在7月飛往韓國拍攝婚紗照3天,而業者則負擔期間所需14萬1818元。

沒想到V小姐飛往韓國拍完婚紗後,卻遲遲未就當時約定的A、B契約發文,業者多次聯絡,但V小姐均不理,無奈之下,只好在11月向V小姐表示終止A、B契約,並要求返還17萬6818元(A契約寫手費3萬5千元及韓國行程14萬1818元。

▲法官認,V小姐與業者簽下A、B契約,卻未依約發文,判須返還16萬餘元的不當得利。(示意圖/免費圖庫Unspalsh)

V小姐則向法官辯稱,2017年2月自己獲邀請撰寫試穿文,對方並以3萬5千元爲代價幫忙試穿婚紗、撰寫分享心得,並經業者校稿後發文,而自己已於6月完成婚紗拍攝,因對拍攝結果滿意,才邀業者以相同模式至韓國拍婚紗,業者也同意負擔她與友人飛往韓國的拍攝費用。她在7月2日完成A契約文章,7月5日飛往韓國拍婚紗,由於業者始終無法提供韓國拍攝資料,亦未依契約付撰文費,因此B契約才無法履行,她認爲,業者應該自行負擔不履行責任。

業者則出具雙方對話內容表示,A契約的體驗文根本只是草稿,並非正式文,當時V小姐還同意要修改,還要放入公司的標示。

法官調查發現,婚紗業者與部落客V小姐約定合作A、B契約,並飛往韓國完成拍攝,然就其A、B契約,V小姐至今都未能將正式體驗文交給業者,直到11月,業者才向V小姐表示「. . . 真的不需要了」。

法官認,按民法第528條、第547條、第548條第2項、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明文規定,當事人委託他方處理事務,經對方同意即爲契約,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若因故導致未處理或終止,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可就已完成部分請求報酬;而V至今卻無法提出正式文章交由業者,足以認定被告迄今未履行A 契約。

再就B契約部分,法官發現V小姐於6月3日以LINE向業者表示,「…這篇對我的店家絕對有超高價值~所以這篇文章我會工作形式讓效果達到最好! 文章費一樣$35000!2篇文+FB會貼最新狀況的文或直播。車馬費及住宿部分由店家支出. . . 」等語,所以B契約內容爲分享工作形式,且以社羣軟體張貼或直播拍攝婚紗之最新狀況,V小姐也在拍攝時自行或委託友人協助拍攝,但拍攝後卻未向業者提出需要婚紗照片的要求,之後業者跟她聯繫,她也以身體不舒服爲藉口推託,因此,V小姐辯稱是業者遲遲不肯提供拍攝資料的辯詞難以採信。

法官認,V小姐因己之故造成A、B契約無法履行,依法應返還A契約報酬3萬5千元、B契約韓國食宿14萬1818元,雖V小姐飛往韓國花了機票錢2萬5570元,但依雙方之前約定內容,機票費業者僅負擔1萬2785元,其餘款項則需V小姐自行吸收,因此法官判定,V小姐總共應返還16萬4033元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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