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銀行突遭股東“索要分紅”

6月剛剛過半,徽商銀行的“煩心事”卻接二連三。6月16日,徽商銀行公告稱,該行董事會於6月14日收到第二大股東Wealth Honest Limited提出的《關於徽商銀行2023年度利潤分配的提案》和《關於徽商銀行回報股東特別分紅方案的提案》。

股東在提案中建議將徽商銀行2023年度現金分紅比例從原定的15%提高到30%,在股東大會前突擊增加提案,絲毫不掩飾“索要分紅”的意圖,而這也暴露出了徽商銀行和股東之間並不和諧的關係。

證券之星注意到,就在一個月前,徽商銀行原董事長李宏鳴因受賄罪等違法行爲一審獲刑14年半,成爲該行史上第三個“落馬”的一把手。此外,6月14日一則公開的監管罰單顯示,徽商銀行寧波分行因違反規定變更支行營業地址和名稱和信貸業務違規等原因被罰款260萬元。這也是徽商銀行又一次受到“百萬罰單”,距離今年年初的395萬元鉅額處罰還不到半年。

01

股東突擊“索要分紅”

徽商銀行原本將在6月28日召開股東 大會,然而,6月14日,公司收到持有總股本約3.04%的股東Wealth Honest Limited(“中靜系”旗下公司,以下簡稱WHL)提出的股東大會臨時提案《關於徽商銀行2023年度利潤分配的提案》和《關於徽商銀行回報股東特別分紅方案的提案》,股東大會也因此延期至6月29日。

WHL在議案中提出,建議徽商銀行提高年度現金分紅比例至30%,並派發125.33億元的特別分紅。其認爲,徽商銀行分紅水平大幅降低,與業績表現和行業地位不符,打擊了中小股東信心。

125.33億元的特別分紅,主要源於第二項提案:這項提案建議,將該行2016年度至2022年度期間現金分紅佔比提升至30%。即對徽商銀行2016年度至2022年度期間各年度已分配現金分紅不足各年度徽商銀行集團本部淨利潤30%的差額部分——合計約人民幣125.33億元的分配現金股利(含稅)進行派送。

顯然,作爲持股具備一定數量的重要股東,WHL不僅認爲徽商銀行今年分紅力度不滿意,同樣對前幾年的分紅水平不滿。

證券之星注意到,“中靜系”與徽商銀行之間的不和並非秘密,早在2016年股東大會上,“中靜系”就主張徽商銀行維持前三年約佔淨利潤30%的派現水平,派發10股股利1.93元。

後在2017年股東大會上,又再次針對徽商銀行原擬派發現金總額約爲2.76億元的分紅,中靜系認爲原方案現金分紅過少,但後者提交的分紅方案一直未獲通過。

不僅如此,“中靜系”與徽商銀行董事會之間矛盾公開化後,還出現過包括拒絕在A股申報材料上簽字、直言徽商銀行公司治理存在問題、公開聲稱與徽商銀行董事長有分歧等摩擦。

而此次突擊“索要分紅”,無疑表明了雙方之間的關係並沒有隨着徽商銀行管理層人員變動而修復,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

02

原董事長上月判決落地

在資本市場上,股東和管理層之間存在矛盾並不少見,但多數是偶發性意見不合,往往通過內部溝通和協商便可化解,但徽商銀行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矛盾,即便是董事長“落馬”,也依然在延續。

據安徽紀檢監察網消息,5月24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徽商銀行原董事長李宏鳴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宏鳴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085萬元,其中8580萬元未實際取得。

其中,李宏鳴擔任徽商銀行董事長期間,在爲企業發放貸款、續貸、重組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證券之星注意到,李宏鳴並非徽商銀行首位“落馬”的董事長。在李宏鳴被查之前,2022年3月,吳學民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2年11月,吳學民被“雙開”。

吳學民是李宏鳴的“接班人”,2017年11月,前者正式“接棒”李宏鳴擔任徽商銀行董事長。

稍早之前,徽商銀行首任董事長戴荷娣在退休8年後被查,於202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中靜系”在建議增加分紅時表示,“這樣長期低水平、不穩定的分紅預期,也極大拖累了安徽省委省政府對徽商銀行A股上市既定戰略的實施。”實際上,徽商銀行自身管理層,尤其是“一把手”的違法行爲,在某種程度上對該行的品牌形象也是一種拖累。

03

近半年連收“百萬級罰單”

除了股東和管理層的“內耗”和管理層自身的動盪,徽商銀行各地分支行也頻頻遭受監管處罰。

6月1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徽商銀行寧波分行被罰款260萬元,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有:違反規定變更支行營業地址和名稱;部分業務授信管理政策程序存在缺漏;貸款“三查”不盡職;信貸資金違規流入限制性領域;表外業務管理不規範;數據治理不到位;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是6月7日。

5月7日,來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阜陽分局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徽商銀行阜陽分行被處以罰款95萬元。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貸款資金監測不到位、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部分首付款來源於開發商、信用卡汽車分期業務管理不審慎”。

4月15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黃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分行因違規發放項目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爲被黃山監管分局罰款150萬元,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3年11月27日。

而在今年年初,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徽商銀行因管理不到位、違規向虛假項目提供融資、同業授信管理不審慎、EAST系統數據失真以及受託支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被處以罰款395萬元。

證券之星注意到,徽商銀行近些年是監管處罰的常客,僅2023年總行及各地分支行合計收到的“百萬級”罰單就超過了5張,而在最近半年多的時間裡,也再次出現超百萬元的處罰,該行內控問題和經營合規性亟待改善。

上述種種問題表明,徽商銀行董事會與股東之間的裂痕不斷加深,凸顯出公司治理架構的脆弱性和利益衝突的激化。董事長的連續落馬以及頻繁的高額罰單,反映出該行在內控管理、合規操作方面存在系統性缺陷。倘若不及時進行深度整改和重塑治理體系,徽商銀行未來的發展道路恐難免坎坷,甚至可能危及其市場地位與聲譽。(本文首發證券之星,作者 趙子祥)

本文源自:證券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