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林施工被罰27萬餘元,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處罰決定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安淇 徐昊)日前,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行政處罰案件,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毀壞森林行爲的處罰決定,彰顯了司法護航綠水青山的使命和擔當。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間,某公司在密雲區某鎮景區開發過程中,規劃在山上修建旅遊步道。在施工過程中,爲降低山體陡峭地點的施工難度和施工成本,公司擅自將山上自然生長的樹木推倒並偷偷填埋。經羣衆舉報,區園林綠化局立案後進行了現場勘查,並委託相關專家和機構對林木毀壞情況進行鑑定,最終認定共有2587株樹木遭到損毀,樹種主要爲油松和側柏,市場價值55514元。爲恢復受損生態,區園林綠化局要求公司進行樹木補種並督促履行。在補種完畢後,區園林綠化局組織專家對該恢復項目進行驗收。經驗收,補種樹木符合標準。
補種驗收完畢後,區園林綠化於2024年2月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版)及《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業違法行爲處罰裁量基準表》,按照毀壞林木價值5倍的標準,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277570元。該公司對被訴處罰決定不服,於2024年3月提出複議申請,複議機關經審查後作出維持決定。該公司對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區園林綠化局作爲密雲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存在毀壞林木的違法行爲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在案證據能夠證明上述公司在旅遊項目步道施工過程中存在毀壞林木的行爲,依法應當予以處罰。公司實施違法行爲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訂)尚未生效,且2009年和2019年修訂的《森林法》均規定毀壞林木行爲屬於違法行爲。區園林綠化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作出罰款,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履行了行政複議的相應程序,複議程序亦無不當。
最終,密雲法院判決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彭衝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