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老人爲治心臟病斷食誦經4天后死亡,家屬索賠41萬,法院判了
“廉頗老矣,尚能飯否?”人的一生勢必需要經歷幼年至老年,從年輕力壯到垂垂老矣,身體素質自然也大不如前,出現一些疾病也並非罕見。
而年過六旬的何大爺就是這樣,在上了年紀後,他在醫院檢查出身患心臟病。爲了醫治好自己,何大爺聽信同村李某的話,在其家中以斷食誦經是方式想要消災祛病,不料4天后因身體虛弱而倒地不起,不幸去世。
在此之後,何大爺的家屬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項損失賠償41萬元,對此,法院將如何判定呢?
何大爺出生於某村一普通家庭,經人介紹和同村的高奶奶結爲夫妻。二人在婚後相守相伴,共同撫育了一雙兒女長大成人。見孩子們都各自成家,有了自己的人生,何大爺也步入老年,身體上總是出現大大小小說毛病。
一開始,爲了省錢,何大爺不願意前往醫院檢查,之後再高女士的勸說下才收拾好東西前去掛號等待。然而,這一查卻發現何大爺患上了心臟病。對於老一輩來說,凡是和身體內部部位有關的,尤其肝臟之類的出現了問題,那必然有極大的疾病。想到自己現在身帶重病,何大爺頓時眉頭皺起,內心苦悶。
從醫院回來後何大爺便每日魂不守舍,精神恍惚。見此高奶奶也是心急如焚,不斷打聽治療心臟病的好辦法。一次偶然,高奶奶通過鄰居雷某的介紹,得知就在離家不遠有一佛教道場,是由李某開辦的,聽出其功法了得,不少人都慕名前去治療疾病。
得知消息後,何大爺心中升起希望,他和高奶奶一同前往雷某口中的道場所在地,只見裡面空間空曠,環境清幽,確實有一種大隱於市,不問凡塵的感覺。道場內還有兩人正在閉眼打坐,似乎已經在此地待了許久。
再見到李某後,何大爺迫不及待地詢問自己的疾病可否救治,只見李某上下打量了他幾眼,隨後站起身圍着何大爺繞了一圈後,這才重新坐下,語氣平靜道:“你這病自然能夠治好,但是需要斷食誦經,才能夠消災祛病。”
見李某一副高深莫測的樣子,何大爺忙不迭的點頭,當晚便做出決定留宿在李某的道場中,讓高奶奶獨自回家休息。
見何大爺決意留下,李某表示道場會免費爲絕症之人提供食宿,隨後拿出一紙一筆,讓何大爺自己寫上:我自願來此地從事唸佛斷食的治療方法,待病好後需要弘揚佛法,若失去生命,便是前往極樂世界。此爲我個人行爲,與他人無關。
聽到這些說法,何大爺有些猶豫,就在他想向李某商量時,李某卻表明這是每個前來道場的人都需要填寫的內容,如果不寫就不能來到道場治療。
想到來時見到場內還有他人存在,看起來身體無礙,何大爺的心稍稍鬆了些,他略微思考一番,最終還是抵不住疾病痊癒的誘惑,按照李某的要求寫了這幾句話。
此後,何大爺和高奶奶辭別,並向對方表示自己一定會治好身體平安回去。目送老伴的身影逐漸消失後,何大爺便開始了自己誦經斷食的生活。
然而,憑藉唸佛經和輕食生活本對治療心臟病本就沒有科學的依據,何大爺自身上了年紀,身體虛弱,在斷食不過兩天,便感到頭昏腦漲,站起時身體搖搖晃晃,使不上力氣。
但是李某也沒有明確說明自己需要這樣持續多久,何大爺想到自己身上的疾病,雖然感到強烈不適,但還是選擇咬牙堅持下去。就在案發當天,何大爺照例緊閉雙眼誦唸經書時,突然心臟驟然跳動,他的意識卻因能量嚴重不足而恍恍惚惚,難以做出反應。不過十幾秒,何大爺臉色發青,雙手緊緊捂住胸口。
這時的李某也注意到何大爺的異常,就在他給高奶奶打完電話,不等對方趕來,何大爺便已經停止了呼吸,後經檢測其死因爲身體過於虛弱導致的心臟病突發。
面對高奶奶的控訴以及賠償的要求,李某拿出何大爺曾經簽下的“免責協議”,表示自己並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
本案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李某沒有醫生執照,卻爲何大爺醫治心臟病提出要求,是否觸犯“非法行醫罪”。雖然其免費爲絕症病人提供食宿,但這並不影響改罪名的成立。然而,李某僅告知何大爺需要誦經斷食,而對其具體要求卻未明確表明,比起治療方法,其提議更像宗教性的撫慰,不應當視爲非法行醫。
但是何大爺的死亡場所爲李某的道場,其發生區域爲李某所管理。同時,李某明知何大爺上了年紀又身患心臟病,仍然堅持他採用斷食上方式求得治療,並在此過程中不加阻止,其行爲和何大爺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視爲李某侵權行爲成立。
雖然在此之前何大爺主動寫了“免責協議”,但是其性質屬於附條件的遺囑,也就是說若想在道場看病,就必須同意其條件,不寫自願免除他人責任就無法繼續看病,在這種情況下,其性質應歸於無效。
但悲劇是發生也不是李某個人的責任,雖然其提出斷食的救治方式,但並沒有強迫何大爺的行爲。何大爺作爲有自我辨析能力的成年人,自願採取此方式治病,並在身體不適時仍然堅持,以致其虛弱突發心臟病,也需要擔負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處李某承擔60%的責任,賠償何大爺家屬27萬元。
“誰能保證自己一輩子不生病?”誠然,病痛的陰影從未脫離籠罩,但是預防疾病、救治疾病時,我們依舊需要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不輕信他人的一言之詞。
(《回顧北京老人爲治心臟病斷食誦經4天后死亡,家屬索賠41萬,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