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爆料 斲傷#MeToo

(圖/本報系資料照)

藝人黃子佼於6月19日遭影射多年前曾強吻某未成年女子並拍裸照,事件經披露後,黃子佼旋即自拍長達20分鐘的影片承認該等劣跡,並爆料13位藝人醜行黑料,引發社會譁然。

迴歸案例事實以觀,強吻未成年少女並拍裸照,這種已經明顯該當刑法第224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的犯罪行爲,絕對不是開直播自拍影片,言不及義的道歉就了事的,這是刑事案件,是犯罪的一種行爲。如果真的懺悔、想要負責,應該要做的事,是去向檢調機關自首犯行。而不是開直播以自我對話的方式講20分鐘。而20分鐘內洋洋灑灑的心路歷程,在法律上叫犯罪動機或行爲的原因,規定在刑法第57條,法官會在量刑時加以考慮;自稱遭受圈內許多人影響,也應該去醫院做精神鑑定,看看醫師能否判定猥褻行爲當時的精神狀況確實是有問題。

說到底,黃子佼爆出這些黑料,都不是直播完了、自認交代清楚了,便可以直接逃過司法體系的審視。簡單的說,任何國家的刑法典都是透過贖罪及彌補去建立起來的,開直播自我檢討就算負責?就算勇於認錯?似乎忘記了臺灣是個法治國家,對犯罪行爲在法律上的評量,是法院、司法體系的職責所在,司法權柄握在國家,不在個人,臺灣並不時興文革時期自我批鬥的那一套。

反觀黃子佼20分鐘的影片內容裡,沒有明確地向被害女子道歉、沒有表達前往自首的意思、只有東拉西扯、自怨自艾,甚至要求大家給予鼓勵、給予機會重生,試問,贖罪了嗎?又彌補了什麼?專程開直播卻啥都沒幹,不覺得被害人聽到只是會激起新仇恨嗎?如果被害人受不了而出面,在鏡頭前難道不是二次受到傷害嗎?

筆者則認爲這是握有較大的媒體話語權的人,對#MeToo運動的一種嚴重斲傷。被害人即網紅「和我一起走在法國的365天」的Zofia週一(6/19)在社羣上分享過往遭演藝圈大前輩強吻、拍裸照的不堪回憶,經廣告小妹轉發後開始發酵。

個案中,加害人黃子佼無疑是媒體聲量較大的一方,這點從獨白影片一出,媒體爭相報導影片內容便可見一斑。亦即,被害人才剛用#MeToo這個標籤來公開不快經歷之後,短短數小時便被黃子佼所爆料的更多八卦新聞所淹沒、#MeToo則則悄然地被置換成性騷擾、將逃逸審判包裝成勇於認錯的加害者,大家就都要讚揚他的勇氣與誠實了。

20分鐘獨白是對#MeToo運動的斲傷,聽完他的變態獨白,則是對正義的一種褻瀆!(作者爲臺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