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時銳評:邯鄲初中生被害案,讓法律照亮公平正義

來源:環球時報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就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發布案情通報,明確表明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將依法追究故意殺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3人的刑事責任。通報中提到的“覈准追訴”,是依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的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將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週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週歲,爲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犯罪提供了渠道路徑。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自披露以來,在社會上引發了廣泛討論。案件細節的惡劣程度,超出了人們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印象,對公衆心理的衝擊可想而知,因此“嚴懲兇手”的呼聲不絕於耳。在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不斷低齡化的背景下,這起案件如何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說將具有標誌性意義。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的調整,正是通過這起典型個案被公衆進一步知悉,這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示範意義。尤其在校園霸凌事件時有發生的當下,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也會起到警示作用。

審判機關作出司法判決需要根據嚴密的證據和事實,並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來進行,因爲只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才能保障公平正義。同時,依法辦案與迴應輿論訴求並不衝突,河北省檢察機關發佈的這份通報,正是考慮到公衆關切,在經過法定程序後,給出的一個明確答覆。我們也相信,對此案的判決將是嚴謹、經得起時間檢驗的,公衆應對相關機構的專業性有着充分信心。

同時也要看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暴力犯罪是一個社會性難題,也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在對個案的嚴肅追懲之外,對未成年人不當行爲的矯治要靠家庭、靠學校,也要靠整個社會來共同努力。將懲罰和教育相結合,才能避免再次出現類似涉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尤其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發生,防止出現更多未成年受害者。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給家長們也提了一個醒:既要保護好自己的孩子遠離諸如校園霸凌一類的傷害,也要提醒孩子不要抱着僥倖心理觸碰法律底線,防止因爲一時縱容讓孩子在不當行爲的路上越走越遠,以致滑入犯罪的深淵。從監護人和教育者的角度看,該案提供了諸多教訓和鏡鑑。在學校裡,老師有沒有給予學生正確的引導和密切的關注;在校園外,孩子有沒有接觸到不良信息、結交到不好的朋友,等等,都是需要引起我們重視的。

司法公正是在一樁樁具體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中體現出來的,這一次同樣也不會例外。同時,進一步加大預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讓悲劇不再重演,讓每一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社會每一個相關環節都不能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