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震災 如何申請延期繳稅?一分鐘看懂怎麼做
花蓮震災,受影響的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長納稅。(圖/報系資料照)
地震造成多處地區災情,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財產損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臺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爲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延期或分期標準則是這樣:
(一)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新500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1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