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收買記者案」 一審4被告全判無罪

喧騰一時的花蓮縣政府「收買記者案」,檢方依貪污治罪起訴4公務員。花蓮地院今一審宣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任內發生媒體記者採購案(即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圖利記者案、俗稱收買記者案),時任縣府副秘書長謝公秉、行政暨研考處長林金虎、新聞科黃姓科長及黃姓科員等4人,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案經花蓮地方3年審理,今宣判謝公秉等4人無罪,法官指出,本案雖被公共委員會認定招標有缺失,不過檢方指控圖利爲主觀犯意,無以說服法院有罪認定。

本案發生於2017、2018年傅崐萁擔任縣長任內,以標案方式與駐花蓮媒體記者11人,直接對記者議價的方式辦理「花蓮縣政府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檢方認爲採購案驗收過程均未覈實驗收,且得標記者交付的影片光碟從未使用,決標後爲避免此採購案曝光,未依規定定期匯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涉犯圖利罪嫌案,2020年對承辦的4公務員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縣府以此方式分別圖利得標記者192萬7800元(2017年)、282萬3000元(2018年)。當年涉入的11名記者雖未觸犯刑法,不過多數記者被媒體公司以違反公司契約規定而解職。

案經過花蓮地方法院3年的審理,今天一審法官對謝公秉、林金虎、黃微鈞及黃淑貞等4人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法官判決無罪理由指出,被告4人辦理二件採購案,雖經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查,認招標、決標、簽約、履約、驗收過程均或有大小不等缺失存在,但檢察官所提證據,就被告4人辦理採購案動機是否爲避免媒體報導負面消息,以及標案是否有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而圖利參與人等主觀犯意、行爲等與要件,均不足以說服法院爲有罪認定。另涉入記者財產均不予沒收。

謝公秉得知無罪判決,憤憤不平指出,當年起訴就是「政治追殺、顏色起訴」的莫須有之罪,非常感謝法官,無畏政治權勢干預,秉於法理平反冤屈,也對縣府幾位克盡職守,爲民服務的同仁受到冤屈,更感不捨,如今終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