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工會控桃園3名市長參選人遷戶籍違法 法界:搞錯構成要件

桃園市長選舉3名參選人林智堅、張善政、賴香伶在選前將戶籍遷移到桃園,工會成員今天到桃園地檢署告發3人違反刑法146條。(賴佑維攝)

桃園市長選舉3名參選人林智堅、張善政、賴香伶在選前將戶籍遷移到桃園,工會成員今天到桃園地檢署告發3人違反刑法146條,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僞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爲投票者。對此有檢察官、律師認爲,根本搞錯構成要件。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理事朱良駿及空服員工會理事長趙剛爲支持在2018年參選桃園市長的工會秘書長朱梅雪,將戶籍遷到桃園,遭違反刑法146條起訴,並被最高院駁回上訴判刑。今天3人到桃園地檢署告發,指林智堅、張善政、賴香伶將戶籍遷移到桃園,已經違法刑法146條。

但1名檢察官指出,刑法146條是爲了不讓選舉出現不公平的狀況,爲了參選而遷移戶籍,並沒有類似問題,工會成員搞錯構成要件。他說,過去有多少政治人物因爲要參選遷移戶籍,若有問題早就被法辦了。

律師陳全正指出,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範目的,在於確保選舉制度公平運行,但刑法也有謙抑性等原則。他舉例,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1744號、97年度臺上字第6856號刑事判決,實務上已有認爲,所圖使當選之特定候選人,如屬於家庭成員間爲支持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競選,衡諸社會通念,可認爲因欠缺實質違法性,而不成罪。

他解釋,意圖使配偶或父母子女當選而遷籍,還在社會通念所容許的情理範圍內。而若某人遷籍之目的,在於想參選、當選某公職而取得法定候選人資格,此部分是否構成「虛僞遷籍」,已有相當爭議解釋空間,且依實務見解的邏輯,候選人圖使自己當選而支持、投票給自己,更應在社會通念可容許的情理範圍內,而不應處罰。

他補充,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所要嚇阻的,主要是「選舉幽靈人口」所造成選舉制度扭曲、妨害民主政治發展等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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