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騙老闆「我和臺積電很熟」投資幾百萬 全飛了!法官僅判賠3萬

盧姓男子聲稱與臺積電高層很熟,哄得彭姓老闆投資數百萬打水漂。(邱立雅攝)

一名盧姓男子聲稱自己與臺積電關係良好,願替彭姓男子經營的企業社牽線,共同研發臺積電公司需要的高階設備與器材,彭男以60萬元簽約金以及每月5萬薪資聘用盧男擔任顧問,未料盧男製造與臺積電開會假象、假報會談進度等等,讓彭男多次出錢投資,因此求償643萬元;不過盧男則辯稱自己只是小職員,無決策權,彭男應有投資判斷力。最終新竹地院以證據不足等,判盧男賠償3萬2840元。

彭男控訴,盧男僅私立大學肄業,竟謊稱自己是清大碩士畢業生,還說自己是某光電有限公司創設人兼負責人,是臺積電合作廠商,擁有深厚半導體產業相關技術及豐沛人脈,願與他共同合作開發臺積電急需的高階設備與器材,進而要求他給付60萬元簽約金,並額外提供相關交際與研發費用及每月5萬元薪資。

彭男說,盧男在擔任技術顧問期間,不斷製造與臺積電或其他對接公司洽商開會的假象,假報會談進度、協商過程及對接公司所提條件等,並謊告臺積電公司已在審覈等虛僞不實訊息,令他誤信盧男確實與臺積電高層熟稔並已成功接洽商談,遂依盧男謊告的條件及需求提供相關資金、人力,因此蒙受鉅額損失約643萬元。

盧男雖當庭坦承與臺積電高層並無熟識,但自己積極爲彭男進行各種業務媒合及生意引薦,幾乎大小事均向原告彙報,並徵得其同意。彭男在業界30餘年,縱橫商場,有遠勝於他的學經歷,自己亦非高階主管,僅是月領薪資的勞工,並非決策階層,則依一般智識經驗,產業界高層會毫不就相關投資資訊、成本加以評估,率爾爲投資決策?因此彭男決策投資失敗跟盧男是否可跟臺積電高層牽線沒有直接關係。

新竹地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推定彭男在2021年3月即知悉受到損害,但遲至2023年5月才提起訴訟,已逾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時效,其餘數百萬開支明細未提供是否已匯款至被告帳戶之明細或收據,僅有其中買兩天計算機報價3萬2840元名稱與對話紀錄相同,因此判盧男賠償3萬2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