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一市財政局報案被人詐騙近3000萬元 檢方:有欺詐性質但不予起訴
新黃河客戶端消息,“客觀上有欺詐性質,卻不構成詐騙罪,這究竟是何道理?”
黑龍江省綏化福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化名)始終無法理解,一起看似簡單的“土地出讓金詐騙案”,在財政局報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院公訴至法院並開庭審理後,案子卻突然被擱置三年多,並最終迎來一個出人意料的結局。
綏化市財政局報案
該起案件的背後因果並不複雜:2014年,福都公司以4650萬元的價款競得綏化市兩宗土地使用權,在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劉某成和朋友李某濤等人共同出資後,由李某濤向綏化市財政局轉付土地出讓金2925萬元以及向北林區財政局轉付土地保證金725萬元。後因資金不足,差1000萬元一直未能交齊。2016年10月,劉某成將福都公司及上述宗地項目以3650萬元轉讓給杜明,但所得轉讓款並未分給李某濤。同年12月,李某濤向綏化市公安局報案控告劉某成職務侵佔,並向綏化市相關部門申請退款。李某濤在向綏化市財政局申請退款過程中,稱福都公司“不存在了”,最終綏化市財政局於2017年10月26日將2925萬元土地出讓金匯入李某濤指定賬戶。
同年11月,杜明發現這一情況後,向綏化市財政局討要說法。發現受騙的綏化市財政局隨即報警,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將李某濤等人抓獲,後將此案移送檢方起訴。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至綏化市中院後,後者分別於2018年12月24日、2022年7月1日開庭審理。2022年7月27日,綏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0月,黑龍江省檢察院的一封“回函”解釋了該案最終不起訴的原因,“李某濤通過一定的欺騙手段‘取回’屬於自己的財產,客觀手段雖帶有欺詐性質,但主觀上不宜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從而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
“那我的地和錢呢?”在李某濤等人被不起訴後,身爲案外人的杜明,反倒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多人共同出資拍地,公司轉讓後起糾紛
事情要追溯到十年前的一起合夥拍地上。
福都公司坐落在綏化市北林區,是在綏化市註冊的民營企業。2014年5月,福都公司通過競價的方式取得了綏化市北林區某中學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爲4650萬元。福都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劉某成與朋友李某濤、薛某豔共同出資,由李某濤出資1650萬元、劉某成和薛某豔各出資1000萬元,並通過李某濤個人銀行賬戶向綏化市財政局轉付土地出讓金2925萬元,向北林區財政局轉付土地保證金725萬元,共計3650萬元。後因資金不足,差1000萬元土地出讓金一直未能交齊。據相關銀行憑證顯示,李某濤所交的部分土地出讓金款項清楚註明爲“代福都公司交出讓金”,與此同時,北林區財政局出具的資金結算票據也載明交款人爲福都公司。
2016年10月,劉某成把福都公司及某中學地塊項目以365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杜明,雙方簽訂了相關債權債務協議,福都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爲杜明。按照後來公安機關的調查,劉某成是在李某濤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的這筆轉讓交易。
雙方的債務協議截圖
2017年12月,李某濤發覺此事後向綏化市公安局報案,控告劉某成職務侵佔。“2018年2月,劉某成被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刑拘,後綏化市北林區法院審理認爲,劉某成案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編者注),裁定終止審理此案。”杜明告訴新黃河記者,劉某成和李某濤兩人之間的個人糾紛,事情本身跟自己沒有任何關係,“福都公司一開始就跟李某濤沒有關聯,拍地也是以公司名義拍的,我開始並不清楚李某濤出過錢。劉某成把整個公司和土地轉讓給我後,我把錢打給他,至於怎麼分配就是他們之間的問題,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了。”
然而,令杜明沒想到的是,劉某成和李某濤兩人之間的經濟糾紛,自己反倒成了“買單者”。
謊稱公司已註銷,財政局被騙後報案
就在李某濤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劉某成職務侵佔,公安機關調查期間,李某濤還向綏化市相關部門申請退回上述某中學地塊項目的相關款項。其間,其朋友陳某霞(劉某成的出資中向陳某霞兒子借款560萬元)得知此事後主動與其聯繫,稱可以幫助李某濤協調運作向綏化市相關部門申請退款。
根據事後公安機關對其二人的起訴意見書顯示:“其後,陳某霞與綏化市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取得聯繫,利用取得的相關信息告訴李某濤在向綏化市財政局申請退款的過程中,故意隱瞞福都公司已經被劉某成轉讓給杜明的事實,讓李某濤向綏化市財政局說福都公司沒有了,不存在了,並告訴李某濤向綏化市財政局出示其於2014年5月與福都公司簽訂的《項目委託合同書》,用以證明李某濤即可以代表福都公司,而該合同書已經於2016年7月18日被李某濤、薛某豔、劉某成三方補充協議廢除,此三方補充協議的複印件李某濤已經提交給陳某霞,此件公安機關已經在陳某霞家中提取。同時,陳某霞還讓李某濤在綏化市財政局要求其出具2925萬元土地出讓金的原始票據時,隱瞞該票據已被劉某成交給杜明的事實,謊稱該票據丟了,找不着了。通過上述手段,犯罪嫌疑人陳某霞、李某濤詐騙綏化市財政局於2017年10月26日,將2925萬元匯入李某濤指定的某銀行賬戶。當天,陳某霞、李某濤將詐騙所得贓款全部轉移,陳某霞分得860萬元,李某濤則將所得贓款用於償還其個人借款、購買理財產品等。”
圖爲《項目委託合同書》截圖
同年11月,杜明在得知土地或被政府收回的消息後,向綏化市財政局討要說法。11月6日,發現受騙的綏化市財政局向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報案,11月8日警方立案偵查,後以涉嫌詐騙罪將李某濤和陳某霞抓獲。2018年3月,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將案件移送至檢方。
起訴書提及“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綏化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被告人李某濤、陳某霞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鉅額資金,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擱置三年多未判,稱其屬於“自力救濟”
2018年9月,綏化市檢察院將該案公訴至綏化市中院,同年12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非常詭異的是,法院原本應該及時下達判決書,卻不知什麼原因將案件上報至黑龍江省高院,案件一下子擱置了三年多沒下判決。”杜明表示。
圖爲綏化市中院
據福都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2022年5月20日,黑龍江省高院向綏化市中院下達了一份“關於被告人李某濤、陳某霞詐騙請示一案的批覆”函件。該函件顯示:“被告人李某濤、陳某霞在尋求法律救濟無果後,爲取回自身財產採取自力救濟,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手段雖帶有欺詐性質,但尚屬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範疇,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故二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請你院詳盡梳理福都公司的工商登記變更情況,並對本案和劉某成涉嫌職務侵佔犯罪案,通盤考慮,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穩妥謹慎處理,注意保護出資人合法權益,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良好統一。”
黑龍江省高院向綏化市中院下達的批覆函件
此後2022年7月27日,綏化市檢察院對李某濤、陳某霞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書顯示:綏化市中院分別於2018年12月24日、2022年7月1日開庭審理本案,本院於2022年7月19日撤回起訴。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認爲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二人不起訴。“不起訴決定書中,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檢方卻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駁回起訴,前後結論矛盾,令人費解。”杜明表示。
綏化市檢察院對李某濤、陳某霞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此案也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白亞琴的關注。2022年10月12日,黑龍江省檢察院在給白亞琴的回函中表示:“經評查認爲,綏化市檢察院經檢委會研究決定將李某濤、陳某霞詐騙案撤回起訴並對二人作存疑不起訴決定,程序合法,實體上亦無不當。”“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認定李某濤、陳某霞在申請綏化市財政局退還土地出讓金過程中,客觀上實施了隱瞞福都公司已由劉某成轉讓給杜明,謊稱‘福都公司黃了’,從而取得2950萬元(應爲2925萬元)退款的行爲。”“基於上述事實,李某濤、陳某霞在控告劉某成侵佔其財產而公安機關未予立案的情況下,通過一定的欺騙手段‘取回’屬於自己的財產,客觀手段雖帶有欺詐性質,但主觀上不宜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從而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
案外人淪爲受害者,數千萬元無處討要
李某濤、陳某霞涉嫌詐騙一案被綏化市檢察院撤回起訴後,案外人杜明稱其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劉某成拿走了3650萬,李某濤拿走了2925萬,卻都能夠相安無事。但是,我的錢沒了,土地也沒了,政府自始至終沒有給我任何說法,我又做錯了什麼?”
爲了追回土地出讓金,福都公司選擇將綏化市財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2925萬元的土地出讓金。2022年12月6日,綏化市北林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本案系綏化市國土資源部門代表國家與福都公司在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產生的糾紛,屬於行政協議,福都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爲由,駁回福都公司的起訴。
綏化市北林區法院駁回福都公司的起訴
之後,福都公司多次找到綏化市檢察院、黑龍江省檢察院等多個部門,要求其糾正對於李某濤、陳某霞作出的撤訴決定,但均未成功。根據一段通話錄音顯示,2024年9月,綏化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該案的張姓副檢察長在接待福都公司人員時表示:“我也知道你們是受害人,李某濤有沒有罪不是我來定的,也不是檢察院來定的。”
12月10日,新黃河記者就此案多次致電綏化市財政局、綏化市中院、黑龍江省檢察院、黑龍江省高院,撥打多部公開電話均無人接聽。記者又多次撥打綏化市財政局、檢察院、中院相關主要負責人手機號,也無人接聽,發去採訪短信亦未獲迴應。記者撥通了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張姓副檢察長的辦公電話,對方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針對此案,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表示,李某濤代福都公司向財政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保證金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是一種代理行爲,其行爲的效力及於福都公司。即使之後財政局將土地出讓金退回,也應當退回至福都公司,而並非代繳人,財政局在工作流程上明顯存在問題。我國“自力救濟”的相關規定在民法的自助行爲和刑法領域自衛行爲(包含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均有體現。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即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時,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合理的自救措施,例如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但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若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濤通過僞造文件或使用過期的作廢的文件騙取福都公司財物的行爲,顯然不屬於自力救濟的情形。李某濤已涉嫌構成詐騙罪,福都公司作爲受害人,可以要求司法部門追究李某濤的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福都公司2925萬元土地出讓金的資金權屬經股權交易已歸杜明爲法定代表人的福都公司,李某濤、陳某霞隱瞞福都公司已轉讓事實,冒充工作人員以欺騙手段獲取這筆錢財,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涉嫌構成詐騙罪。“法院‘自力救濟’的說法不符法律規定情形,因爲這筆錢並非李某濤財產,且資金在財政局無緊急處理必要,未達自力救濟條件。另外財政局在整個退款過程也存在問題,並未嚴格審查李某濤身份及資金權屬憑證,未依嚴謹財務流程覈實,如未向福都公司或相關方查證,致公司資金被騙,反映其管理漏洞與審覈失職,未充分履行資金監管義務,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企業也可以依法向其追究責任。”
(來源:新黃河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