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貴的薑母鴨!連長與副連長丟下弟兄離營吃宵夜 罰款10萬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空降訓練中心一名連長與一名副連長,擔任留守主官期間擅自離營吃薑母鴨遭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還得各自繳給公庫5萬元。(中時資料照 範佐意)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空降訓練中心一名林姓少校連長,與一名潘姓同營代理副連長,去年10月某周,擔任單位留守主官,應該24小時待在駐地待命,卻接受朋友邀約不假外出還連跑2攤,到餐廳、螃蟹薑母鴨店吃宵夜4、5個小時,遭屏東憲兵隊移送法辦。屏東地院審理考量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依長官擅離部屬罪,各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也各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林男爲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空降訓練中心某營部連少校連長,潘男則爲同連上尉排長,並代理其他單位副連長。2人去年10月22日至29日爲單位留守主官,應24小時在部隊駐地內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未經請假不得擅自離開駐地外出。

然2人竟在10月27日晚間9時許,應朋友邀約外出,雙雙未經正式請假程序,亦無正當理由,擅自離營先到屏東市廣東路上某餐廳,接着再續攤到螃蟹薑母鴨店用餐,直到隔天凌晨1時許纔回營,遭屏東憲兵隊移送法辦。

屏東地院法官考量,2人身爲職業軍人,且爲該營區內當週留守主官,竟於排定留守值班時間,無正當理由,擅離部屬及勤務所在地,並在外逗留長達4 、5 個小時之久,放任本應負責的勤務於無人可處理的境地,顯見2人忽視法紀,有虧職守。

但法官考量2人過去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相信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長官擅離部屬罪」,各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