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股》長榮股東會 兩派律師大斗法

會議一開始,投保中心針對長榮遭證交所開罰20萬違約金一事,要求長榮迴應,董事長張衍義表示,長榮已經先繳交20萬元違約金,在收集完整資料後已向證交所提出申覆,提請證交所撤銷原先處置。

另外,有股東發言指出,有心人士濫告長榮公司、董事,影響廣大股東權益,請公司應有作爲,張衍義對於此事感到遺憾、無奈。陳錦旋則迴應指出,小股東提告巴拿馬長榮PP(Permanent President,常任董事長)不是張國華,而是張國煒或張國明,巴拿馬官方網站上面登記,目前爲止的PP都是張國華,用長榮海運PP不是張國華的前題做的文章,說EIS交易無效300億元蒸發,這非常誇張的說法,也相信檢察官不會不知道這點,長榮海運這麼嚴謹,不會不去弄清楚長榮國際巴拿馬代表的是誰,可以很確定,這部分在法定上面來講,商業登記上就是明確無疑的代表人認定標準;但是否可以提告,推測長榮海運不會這麼做,不然有心人又要說在威脅股東。

今年3月林文鵬按鈴控告張國華內線交易及特別背信等罪等,今天一直針對相關事情質問公司,陳錦旋答覆股東律師羣指出,所有關係人交易都是嚴謹適用法令,提案跟董事會議決過程都遵循法令規章,證交所處罰違約金是認定誤差,實質上有無違反法令要法院認定,內線交易不是「你說了算」。

對於長榮海運出售長榮航是否涉及內線交易,陳錦旋指出,去年6月19日董事會決議出售長榮航,因爲是否確定會成交、交易金額與交易日期等事項均有不確定性,因此不需在董事會決議後立即發佈重訊,而是待實際執行董事會處分決議、賣出實際成交金額累計達公告標準(新臺幣三億)再行公告。會計師事務所爲求嚴謹,亦以去識別化方式致電證交所,詢問類此交易是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時,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重大訊息公告?證交所承辦人員則說明,在不確定交易對象、股數及金額之條件下,不進行重大訊息公告似未有不合理之處,但仍迴歸公司管理單位自行判斷。

長榮採納證交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回覆專業意見後,依此判斷董事會通過於集中市場出售長榮航空股權決議,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之情形,應無立即發佈重大訊息必要,所以未在6月19日董事會通過決議後立即發佈重大訊息,而是在去年8月11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後,分別於112年8月14日及同年月21日實際成交且交易金額達公告標準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