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訂立的「連身條款」惹爭議 最高法院法官會議討論

依司法院函令訂立的「連身條款」惹爭議,最高法院法官會議討論。(本報資料照片)

被死囚作爲聲請釋憲標的終審「連身條款」,是依據司法院函令辦理,之後最高法院在2018年訂定公佈刑事及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更三審以上及判決死刑、無期徒刑再上訴案,由原承辦法官承審,但是否有修改延用的必要,最高法院29日法官會議討論,經充分討論後,多數法官認爲應不予表決。

死囚歐陽榕,將2人扔進路旁水溝溺斃後棄屍的死囚沈文賓,及蒙面侵入王姓女友住處,絞殺王母及性侵殺死女友的死囚黃麟凱等人,同樣都以更二審後「法官未迴避」問題聲請釋憲。但「連身條款」卻是依司法院函令制定。

司法院分別在1987年間爲革新法院行政,函令最高法院就第二次以上發回更審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由最後發回之原承辦法官辦理進行試辦;1989年依照司法院各級首長座談會議決議結果函令最高法院就重大刑事案件經撤銷發回後,再行上訴仍由原承辦法官辦理,最高法院並依此訂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後來,最高法院在2018年9月19日訂定公佈《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將(一)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二)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分由原承辦股辦理、2018年8月16日訂定公佈《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3點第3項第2款,將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事件,分由原承辦股辦理之分案規則,予以明文化,便於落實並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