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士官長柯博承救援殉職 空勤總隊有疏失仍得賠家屬1138萬

海巡署特勤士官長柯博承6年前搭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救援海上身體不適的貨輪船長,吊掛時二度撞擊海面休克昏迷,內臟、腦部損傷、頸椎骨折,傷重殉職;柯母、柯妻和雙胞胎女兒向空勤總隊請求國家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判空勤總隊賠償1319萬餘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空勤總隊賠償1138萬元。

高院指出,直升機在各次進場吊掛時,現場都有光源,具可視性,可與柯以手勢溝通,非無法執行吊掛作業。第6次進場執行吊掛柯上升後,直升機尚未前行之際,鋼繩隨即發生擺盪並卡滯,這與呂姓正駕駛員、黃姓副駕駛員操作直升機的行爲沒有關聯;依當時狀況,將柯放置海面以消除鋼繩張力,屬風險最低的解除鋼繩卡滯方式,直升機機組人員決定以此方式操作解除卡滯並無過失。

2018年12月5日傍晚,蒙古籍貨輪「W-STAR」印尼籍船長在彭佳嶼海域口吐白沫、失去生命跡象,船員透過無線電求救,柯博承受命搭空勤總隊AS365N3型(海豚)直升機救援,柯搭吊籠下降到貨輪,將船長送上直升機。

家屬提告主張,機組人員多次吊掛柯回機艙皆無法成功,第6次作業時太陽已下山,四周毫無光源,吊掛纜繩擺盪卡住直升機起落架,機組人員貿然進行夜間海上定點操作,直升機兩度下降又迅速爬升,導致柯撞擊海面,吊掛回機艙已休克昏迷,且柯頭部沒有保護鋼盔,救生背心撕裂,全身內臟器官、腦部損傷、頸椎骨折致死。母親、妻子和一對女兒提告國賠,要求空勤總隊賠償2264萬餘元。

空勤總隊辯稱派遣貨輪救援任務符合規定,當時因強烈陣風、海象風浪等突發氣候因素,造成吊掛纜繩嚴重擺盪,機組人員依平日訓練方式處理,沒有過失,不能以事後結果不盡人意認定有過失。

北院根據運安會調查報告,認爲吊掛柯的鋼繩在過程中擺盪、卡住起落架,機組人員在機外毫無環境光源,無法目視海面狀況下,兩度決定下降直升機高度,隨即爬升,導致柯撞擊海面,最終殉職,是在不安全作爲、狀況下選擇錯誤的救援方式。空勤總隊未明確訂定該款直升機夜間海上救援吊掛任務規定,也未明文要求飛航組員日落後應停止吊掛作業,致機組人員增加任務風險。

此外,空勤總隊航空器派遣規定也沒針對不適合夜間海上調查的航空器,訂定合理作業時間,一審認爲空勤總隊和機組人員都有過失,和柯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家屬可獲國賠。

一審判決後,柯妻、柯母與空勤總隊上訴,高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爲呂、黃、及陳姓機工長3人並無家屬所指控的過失行爲。

高院指出,呂等3人執行吊掛柯博承入水時,已盡力將空速降至最低,但因直升機當時順風飛行,風力較強,因此在空速甚低、近乎爲0的狀態下,柯仍以相當地速觸海,加上因當時已無光源,無法目視,受限設備、無法目視海面、無法得悉或控制地速,這不是3人操作不當。

空勤總隊2018年12月5日在花蓮、臺中基地還有UH-60M直升機可供派遣,該機型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但松山機場僅配置AS365N型直升機,只能以這臺救援,高院認爲空勤總隊有過失行爲,應賠償。

高院審酌柯妻、柯母不是不能維持生活,沒有受柯博承扶養的權利,加上基隆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決定補償柯妻、柯母與兩個小孩各45萬補償金,扣除後,4人可請求的金額爲1138萬元。

海巡署特勤士官長柯博承2018年搭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救援海上身體不適的貨輪船長,因公殉職,臺北地方法院判空勤總隊賠償家屬共1319萬餘元,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賠1138萬元。圖/海巡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