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災國賠案敗訴 空勤總隊:保障權益持續上訴

空勤總隊海豚直升機編號NA-106號機執行基隆彭佳嶼海難救援任務國家賠償案,高等法院今判決需賠償1138萬元。(空勤總隊提供)

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2018年配合空勤總隊執行海上救人任務時,吊掛時二度撞擊海面休克昏迷,內臟、腦部損傷、頸椎骨折,傷重殉職。家屬認爲空勤總隊救援過程有疏失,請求國賠,一審判準國賠1319萬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日仍準國賠1138萬元。對此,空勤總隊深感遺憾,爲保障應有的權益,繼續提出上訴。

空勤總隊指出,空勤總隊海豚直升機編號NA-106號機執行基隆彭佳嶼海難救援任務國家賠償案,今(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宣判,判決結果國賠案成立,空勤總隊的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空勤總隊應負賠償責任,需賠償1138萬元。

對此,空勤總隊深感遺憾,並表示自2004年成立至2024年4月底,共計執行緊急空中救難(援)2萬8662架次,救援人數高達8223人,期間不計次數都是在高度危險的客觀環境,包含惡劣天候、地形地物多處障礙、油料不足安全存量或天色昏暗等不利條件,始終以救人第一爲己任。

空勤總隊說,此判決對全國救災機關執行人員冒着生命危險搶救立場上,無疑是重大影響,更是對工作士氣一大嚴重打擊,爲保障應有的權益,繼續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