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別讓國會變野臺戲(陳清雲)

圖爲立法院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完成三讀程序,立法院長韓國瑜在通過後敲槌。(資料照,黃世麒攝)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於近日結束,然國會廟堂近期以來的紛亂,政黨間戰火從院會延燒到委員會,由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開始,發生暴力肢體衝突與謾罵、半夜入侵內政委員會、惡意霸佔委員會主席臺,或是癱瘓委員會審查作業,種種脫序失控的行徑,已有失立法委員該有的理性問政風度也降低了立法品質。

立法委員的戰場與職責,應當是在質詢臺上與行政官員理性攻防,身爲法律制定者,理當知悉禁錮軟禁議事人員恐觸犯《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破壞麥克風與毀損桌椅、半夜撬門開鎖可能觸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物罪,或違反《立法委員行爲法》。但如今國會議員卻將憲法第73條規定,對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等相關事項無限上綱,認爲於院內行爲均不受法律規範。

但他們似乎忘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曾補充說明,逾越立法院內言論免責權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爲,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又前開解釋就國會自律之規範,也提到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爲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爲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是故,司法介入立法院爭議爲最末手段,基於國會自律,立法委員仍應遵守內心的那一把尺,不宜把《立法委員行爲法》視爲無物,持續挑戰國會紀律。

特別是前述事項已觸及《立法委員行爲法》第7條第1項明文規定禁止事項,例如第5款不得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6款不得佔據主席臺或阻撓議事之進行、第7款不得脅迫他人爲議事之作爲或不作爲、第9款不得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除此之外,也不宜把《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所定懲戒處分事項當作兒戲。

目前所出現荒腔走板的爭執,造成委員會的質詢都被沒收,讓人不禁想起日前朝野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時,高聲疾呼「沒有討論不是民主」、「迴歸委員會中心主義」的民進黨,如今看來尤爲諷刺。

由衷期盼國會能迴歸理性問政,遵守國會自律與紀律,希望韓院長能夠處理這個事情,讓類似情況不再發生,而非如脫繮野馬上演失序鬧劇。

(作者爲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