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草案拍板 畫設3類海洋庇護區

行政院會15日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未來主管機關可畫設海洋庇護區,另也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的漁撈魚貨進口。圖爲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四面環海,被視爲最能落實海洋永續精神的「海洋保育法」草案,行政院會15日通過,未來主管機關可畫設海洋庇護區,並分爲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若民衆違規進入核心區,最高可罰50萬元;另也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UU)的漁撈魚貨進口,違者最重可處3000萬元罰鍰。

海保法草案明定海洋保護區類型,並允許中央主管機關畫設海洋庇護區,其中核心區規範最嚴,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進入,但因國安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經中央機關同意的科學監測,或是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的活動等則不在此限。

緩衝區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從事水產養殖、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永續利用區則是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等。罰則部分,未來民衆若違法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最高可開罰50萬元、緩衝區30萬元、永續利用區15萬元。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說,草案賦予主管機關畫設海洋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爲、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也包含吹哨者條款、公民訴訟等2大公民監督途徑,也提供用海單位在審議會時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等3保障,審議會由專家、民間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

媒體問及,未來基隆四接開發案是否會受到庇護區畫設影響,管迴應,特殊個案會不會受庇護區影響,須要看科學證據而定,目前無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