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6歲兒溺死 父一審獲緩刑
臺灣防疫解封,各地陸續涌入出遊潮,但適逢夏日,且近來常有間歇性暴雨,溪水暴漲恐致溺水意外不斷,警消呼籲切勿涉險。(本報資料照片)
簡姓男子去年帶6歲兒到烏來南勢溪捕魚,一個沒注意,兒子失足落水失蹤,警消10天后才尋獲遺體,簡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臺北地院審理期間,他認罪且多次向孩子的媽道歉獲得原諒,法官輕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3年。
39歲簡男是烏來原住民,原本擔任公車司機,育有2女1子,家住卡拉模基橋附近30公尺。2018年夏天,簡的大女兒和表姊偷偷到同一水域戲水,2人遭湍急溪水沖走,表姊驚嚇大叫,村民聽到呼救聲報警救援,最後僅表姊獲救,3天后纔在3公里外下游,找到遺體。
才下水撒網 兒已失足
纔剛歷經喪女之痛的簡,疑因經濟狀況不佳,去年8月到卡拉模基橋下溪邊捕魚,想給年邁老母補身子,順便拿去賣錢貼補家用,因兒子吵着要一起去,簡男拗不過才答應。
簡供稱,他要兒子待在岸上,不要靠近溪流,但他下水撒網後不久,回頭發現兒子已不見蹤影,原以爲兒子先跑回家,但四處詢問村民都找不到人,通報警消展開搜索,10天后纔在下游溪流一處石縫,尋獲兒子遺體。
向前妻道歉 痛苦自責
據瞭解,女兒前年不幸溺斃,簡就與妻子離婚分居,不料隔年又發生憾事。鄰居說,簡男處理完兒子後事,將小女兒留給老母親照料,已搬離傷心地。
法官認爲,簡童年僅6歲,對危險評估能力不足,體力及平衡感也不如成人,簡男身爲父親,應隨時注意兒子的人身安全,卻將兒子獨留在水勢湍急、地勢崎嶇的溪谷邊,致其失足落水溺斃,過失情節、所生危害均嚴重。
法官考量簡男認罪,沒有前科,案發後多次向孩子的媽道歉,對方也同意法院給他自新機會,且簡男自己也承受喪子之痛,內心痛苦自責,經司法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