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男童泳課「玩小鳥」+打鬧 不爽寫悔過書竟告女老師求償

▲國小男童不滿老師要他寫悔過書,竟告老師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某國小學童小明(化名)因爲在上游泳課時,一時興起脫下褲子「玩小鳥」,還和同學嬉戲打鬧,結果被上課的女老師制止,還要小華寫「悔過書」,甚至將情況報告校長、班導師等人,讓小明覺得「身心受創」,有被罷凌的感覺,於是向女老師提告求償60萬元,法官認爲小明的受教權、名譽權都沒受損,判老師免賠。

小明提告主張,他2022年9月1日上女老師的游泳課時,因未依照規定進行抓魚遊戲,就先被女老師要求寫「悔過書」,後來女老師又多次因一些細小行爲要求他道歉悔過,使他陷入自我懷疑,舉手投足均擔心犯錯受責,覺得自己受老師針對、排擠霸凌之感覺。

小明指出,去年5月16日遊泳課時,他和同學打玩、潑水及還露出生殖器官,結果被女老師糾導,事後女老師除了向他父母反應外,竟還寫MAIL給校長、他的輔導老師、班導師及助理教師,讓他遭受師長同儕檢視與議論,時常哭着回家,不願意上學,身心受創,因此向學校及女老師提告,求償60萬元。

法院審理時,女老師表示,他讓小明寫的不是「悔過書」,也沒有針對小明所指就一些細小行爲要求他道歉悔過,更無對他排擠霸凌,且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因此他將整個事件告知班導師、班級助理、小學校長及輔導老師,合於學校的規定,並無侵害小明的受教權及名譽權。

法官認爲,女老師處理小明不當行爲的作法和流程並無不法性,也沒有讓小明的名譽受貶抑及受教權受侵害,與侵權行爲要件不合,且非屬校園霸凌行爲,因此判女老師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