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加力部署央企董事會建設 支持外部董事提前介入重大決策事項
9月19日至20日,國務院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推進會,圍繞中央企業董事會建設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部署重點任務。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張玉卓在會上強調,到2029年在中央企業集團和各級應建董事會的子企業全面建立科學、理性、高效的董事會,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爲中央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更好履行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的新責任新使命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彪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加強科學理性高效的董事會建設,是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是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對於提升企業治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劉彪指出,2023年底完成修訂的公司法已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公司法設置了“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專章,明確了國家出資公司的組織機構適用本章規定,推進加強國資國企董事會建設也是在落實公司法的要求。
此外,國務院國資委2021年9月公佈的《中央企業董事會工作規則(試行)》(下稱“《規則》”)也對中央企業董事會的組建組成、功能定位、職責權限、運行機制、決策程序、支撐保障、管理監督以及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等作出了規範指引。
《規則》強調,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可以參照規則精神,區別不同情形、加強分類指導,推動所屬或者所監管企業健全完善董事會制度,確保董事會應建盡建、配齊建強、規範有效運行。
“從實踐效果看,通過建立健全董事會制度,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出資層各主體之間的權責邊界,能夠實現不同治理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建立一個協調運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劉彪稱。
全面建立科學、理性、高效的董事會
會議提出,新時代新徵程要着力建設科學、理性、高效的中央企業董事會。
“構建科學”是基礎,要遵循公司治理的一般規律,堅持從國有企業實際出發,因企制宜選擇治理模式,分類施策建設董事會,準確把握董事會的“有限功能”,明晰外部董事職責,選優配強外部董事,實現董事會與其他各治理主體同頻共振、同向發力。
“決策理性”是核心,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刻把握產業、行業、企業特點,深刻把握科技創新規律,深刻把握機遇與風險,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相統一,堅決防止衝動決策、平庸決策兩個極端,確保最終決策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
“運行高效”是保障,要突出效率效果導向,釐清不同治理主體權責邊界,健全完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策、董事會授權決策、董事會決議督促執行等程序,促進不同治理主體良性互動,提升公司治理整體效能。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吳剛樑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加強董事會建設是國有企業完善現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形成以管資本爲主國資監管體制的要求。
談及此次特別強調的“科學”“理性”“高效”三個重點任務目標,吳剛樑分析認爲,“科學”是指董事會的構成要科學,尤其是外部董事要過半數;“理性”是指董事會在決策的時候要堅持審慎原則,敬畏市場,防範風險;“高效”是指董事會運行過程中要注重協調運轉,防止相互扯皮。
要提升決策質量與決策效率,就必須全面建立科學、理性、高效的董事會,劉彪認爲這將帶來四重作用:第一,可以讓企業決策更加規範、更加專業,提升決策的科學性有效性,減少衝動決策和平庸決策;第二,可以強化風險管理,更好地識別和應對企業面臨的各類風險,保障企業穩健運行;第三,能優化治理結構,理順不同治理層級之間的管理關係,實現黨委和董事會之間有效分工,進一步提升治理效能;第四,可以幫助國資國企更好地與國際市場接軌,有助於我國參與國際合作,與其他國家產生良性互動。
強化董事會監督作用
會議提出,深化集團董事會建設,因企施策加強子企業董事會建設,優化上市公司董事會運行機制,理順治理關係,釐清權責邊界;科學優化董事會功能定位,堅持和完善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核心職責,強化董事會監督作用;牢牢把握董事會的使命任務,推動企業更好服務國家戰略、着力解決影響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強化不發展是最大的風險的理念,有效識別、科學管控、有力應對風險,更多作出能夠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發揮中央企業“三個作用”的重大決策;完善董事會運行制度機制,動態優化權責清單和決策流程,完善授權放權機制。
談及董事會如何履行決策職責、發揮監督作用,劉彪表示,董事會之所以能成爲現代企業普遍使用的決策機制,因爲它採用民主決策的原則,實行多數決,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確保了決策過程的公開透明與科學合理。
劉彪表示,董事會監督機制可以從兩方面發揮作用。一方面是董事會對經理層執行決策情況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則是董事會內部的制衡。國際上,企業的董事往往分爲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有具體負責的業務,而非執行董事則負責監督。對於國有企業來說,主要由外部董事來承擔“監督型董事”的作用。
吳剛樑也談到,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股東會,股東會的一些決策事項授權給了董事會;此外,根據改革要求不設監事會,監督職能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承擔。因此,董事會在決策、監督方面,發揮着比較獨特的作用。
更好發揮外部董事作用
會議提出,更好發揮外部董事作用,把外部董事作爲企業領導人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體謀劃,強化規範管理和履職支撐,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升履職能力;外部董事要做到“五要五不”,提高政治站位,站穩出資人立場,在重大問題決策上保持“外部人”的獨立性,在推動企業發展上增強“內部人”的責任心,與任職企業保持“親”“清”關係。
據央視新聞報道,國務院國資委負責人表示,更好發揮外部董事作用,包括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參與決策的保障機制,支持外部董事提前介入重大或者複雜敏感的決策事項。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爲外部董事,並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
劉彪表示,外部董事類似於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在企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具有獨立性,與企業不存在明確的利益關聯,能夠保持相對獨立的立場和視角,能夠在董事會決策中提供更加客觀公正的建議和意見。國資國企的外部董事往往由曾在監管部門工作的領導幹部、其他企業的高層領導擔任,一般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能爲企業帶來專業和科學的建議。
吳剛樑表示,國有企業的執行董事、經理層以及領導班子成員,都是國企的“內部人”,理論上都存在道德風險。外部董事不在任職企業領取薪酬,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因此,從制度設計上,外部董事能夠防止內部人控制。
“實踐中,外部董事的履職保障不夠,很多企業把外部董事視爲外部‘專家’或諮詢人員,或者是退居二線享受待遇的閒職人員,沒有讓外部董事作爲管理者深度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去,決策與監督作用發揮不充分。”吳剛樑建議,要壓實兼職外部董事的責任,提高其待遇,同時加強考覈與問責。
到明年底要取得重要實質性進展
會議要求,要紮實推動中央企業集團和子企業董事會建設取得重要實質性進展。
據央視新聞報道,國務院國資委負責人對此項工作的推進給出了明確的時間表:從現在起到明年底,中央企業集團和二級子企業層面董事會建設要取得重要實質性進展,董事會制度更加健全、運行更加規範、作用發揮更加充分。
“重要實質性進展”要如何考評衡量,又要如何落實推進?對此,吳剛樑分析稱,重要實質性進展是指董事會達到了“應建盡建”的要求,組成人員外部董事過半數,並設立了專門委員會;落實了董事會六項職權,釐清了董事會與黨委、經理層之間的權責邊界。
劉彪則表示,在評估方面,要考覈董事會制度是否已經健全,比如董事會構成、職責劃分、議事規則等;要衡量董事會運行是否規範,比如召開會議的頻次、決策呈現、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規定等。此外,衡量董事會是否有效發揮作用也可以考量推進企業戰略實施的效果、整個公司經營績效的表現、風險管理是否取得成效。對於外部董事的選聘、管理、履職是否完善,內外部溝通是否有效順暢等,也可以納入實質性進展的考量。
劉彪建議,在推進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過程中,應鼓勵具有創新性的優質實踐探索,比如引進領軍人才擔任外部董事、比如創新優化上市公司運行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