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翻盤 扁7人全免訴

爭訟近16年的國務機要費案,從最初的無期徒刑、20年徒刑,到更一審、更二審變成免訴,陳水扁正式除罪。圖爲2016年10月30日,陳水扁(中)與妻子吳淑珍(前排左)、兒子陳致中(前排右)參加高雄文化中心《阿母的目屎》向陳總統致敬音樂會,散場時一同離去。(本報資料照片)

國務機要費免訴後陳水扁訴訟中停審案件

纏訟近16年的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前總統陳水扁等人遭訴侵佔及詐領1億多元,但因《會計法》修法除罪,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15日將陳水扁夫妻、馬永成等7人都判決免訴。南港展覽館及龍潭購地案洗錢罪部分,吳淑珍判刑2年,洗錢財物299萬多元美金沒收;兒子陳致中判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媳婦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並給付公庫100萬元,陳致中夫妻遭扣案的洗錢財物816萬餘美金沒收;珍友人蔡銘哲因寄藏貪污所得罪,判刑4月。

現任高雄市議員的陳致中,得知判決結果,透過媒體羣組發出簡短聲明,強調針對高院的判決,會繼續上訴,爭取自身的清白,並感謝大家的關心。

今年6月15日國務機要費案修法除罪後,高院更二審由審判長鄭水銓、陪席法官黃雅芬及受命法官李世華組成的合議庭,7月1日先依職權裁定撤銷扁的停審、恢復審理狀況,昨審結後將扁珍夫妻及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出納陳鎮慧、蔡銘哲及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等7位起訴被告,涉侵佔公有財物、掩飾犯罪所得洗錢等罪,全部判免訴。

另龍潭購地案等洗錢部分,吳淑珍雖然請假未出庭,但委由律師辯稱,她誤認所收取的款項爲政治獻金、無洗錢犯意,但合議庭認爲,她涉犯這兩起案件貪污罪部分,都判刑確定,不涉洗錢的辯詞不可採信。

陳致中及黃睿靚,一審坦承犯行,但更二審辯稱,不知道自己銀行帳戶的資金來源是貪污犯罪所得,合議庭認爲,陳致中夫婦當時知道珍要轉移海外的賄款,於是開立瑞士的銀行帳戶供珍使用,還向銀行人員佯稱資金爲黃的父親贈與。

更二審考量珍曾因意外受有身體上的殘疾,固屬可憫,但她在陳水扁擔任總統後,藉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自扁處得知她洗錢犯行已遭發現,仍企圖掩飾犯行,借用陳致中等人海外帳戶接續洗錢,迄今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判刑2年。

合議庭認爲,陳及黃協助吳淑珍切斷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資金性質及來源,透過繁複手段設立海外帳戶,涉入不淺,各依洗錢罪判刑,但考量黃女涉犯情節較輕給予緩刑宣告。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