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2年前送媳婦不動產 子女離婚不計入遺產稅中
▲國稅局表示,如果死亡前2年所贈與的土地,因爲離婚關係消滅,而不課遺產稅。(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的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及上述親屬的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乙君土地,乙君於受贈1年後與甲君的小孩離婚,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乙君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繼承人之配偶身分,故該贈與的土地,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