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飆車176公里? 法院打臉警方:用Google Maps算車速匪夷所思

張姓與詹姓2名男子被控於去年(2023年)1月間在國三飆車達176公里時速,臺中地院審理時卻發現,警方計算車速方式匪夷所思,判2人無罪。(資料照片)

張姓與詹姓2名男子被控於去年(2023年)1月間,從國三高速公路苑裡交流道,以高達176公里時速狂飆到臺中市龍井區參加飆車活動,臺中地院審理時發現,警方非以距離除以速度方式計算車速,而用Google Maps行車時間推算又乘上倍速差,計算方式匪夷所思,判2人無罪,可上訴。

去年1月25日龍井區中華路爆出有羣聚飆車情事,烏日警分局追查後發現張、詹兩人和另名李姓友人(未到案,通緝中)涉重嫌,雖無現場飆車證劇,卻查到3車在國三有超速情事,到案2人也坦承獲悉龍井有飆車活動,分別開車從國道三號苑裡交流道到龍井交流道,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偵結起訴2人,並主張其車速達176公里。

但臺中地院審理時,張、詹均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不清楚時速多少,到中華路也只在旁邊看沒參加競速。詹的辯護人說,詹或許一時不察行經部分路段車速較快,但無造成與損壞

、壅塞等妨害公衆往來安全之危險,但起訴書所載平均時速約176公里之計算方式與常理不符,且也無競速行駛畫面。

且法院查張、詹兩人1月24日、25日均無交通違規紀錄,倘2人駕車行駛於國道3號高速公路期間行車速度高達起訴書所載176公里/小時,理應遭交通監理機關裁罰,但2人卻均查無相關違規紀錄。

法官也發現,檢方起訴所載時速176公里,是烏日分局警員用Google Maps顯示行車時間與3輛車行車時間,換算速度倍率得出1.605倍後,再乘上國道3號最高速限100公里,推估出車速達176公里。

法官則認爲,張、詹行駛國道31公里,花費14分36秒,依據2人駕車行駛距離與時間計算,行車時速約爲127公里(距離除以時間),與起訴書所載176公里時速差距甚大,警方無法合理說明論證基礎,又在無客觀證據下,推估方式令人匪夷所思,加上監視器影像也不清楚,基於無罪推論原則,判2人無罪,檢方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