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高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牟利
原標題:國企高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牟利
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古雪麗 魏雪莉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貪污罪、受賄罪案件。
被告人張鈞(化名)先後擔任某國企新疆分公司行業客戶方面的副總經理、互聯網發展事業部副總經理等職務。2013年至2019年期間,張鈞分管公司物聯卡等業務。
工作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違反競業禁止要求,以其實際經營的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與其所在國企某地州分公司簽署物聯網服務協議,申請了2.5萬張支持4G網絡的物聯網卡,轉售給新疆某信息技術公司等4家公司,獲取非法利益共計176萬餘元。
2016年3月至5月,張鈞以其實際控制的信息科技公司名義與該國企某地州分公司簽訂物聯網業務服務協議,申請了14萬張物聯網卡。2016年9月至12月期間,上述網卡產生流量使用費共計29萬餘元,其未向該國企某地州分公司繳納。爲免交該筆費用,張鈞利用職務便利,謊稱信息科技公司已經倒閉,並出具材料,安排該國企某地州分公司負責人曾乙(化名)將這筆費用以壞賬損失的名義進行財務覈銷。
此外,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張某還利用職務便利,爲4家有業務來往的公司在承攬項目、購買產品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共計75萬元。
2023年11月30日,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張鈞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貪污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張鈞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貪污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1萬元。
在案件調查審理過程中,法官還發現,除去張鈞作爲管理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其所在國企新疆分公司也存在廉政風險防範不足、審覈審批流程不完善、監督力度不足等問題。爲此,法院特向該國企新疆分公司發出《關於規範企業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議書》,建議制定完善合理的企業競業限制規定,設立對工作人員違規從業的排查和監督機制,加強廉潔文化建設。(潘從武 魏雪莉)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