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 主動修法賦予18歲選舉權

(圖/本報系資料照)

朝野政黨都正在主張國會應該改革,強化國會功能。但不同政黨顯然有不同打算。今天談一個過去談過而立法院尚未完成的功課,是個民意支持而朝野政黨都該同意的立法議題;立院中的各政黨能否就之通力合作,展現自主立法的地位與能力,作爲強化立院功能的先聲,卻是個考驗。

簡單地說,立法院應該迅速修正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內的相關條文,使已滿18歲、未滿20歲的成年人能和已滿20歲的公民一樣享有選舉權。

或許有人會問,這個問題不是曾有公民投票的修憲提案沒被通過嗎?沒錯,但修憲案公投未過,並不表示不能由立法院立法讓18歲的成年人享有投票權。公投時,贊成的人數較多,可是未達通過修憲需要的門檻;選民不熱衷修憲的實際原因多種,不能一概而論,未必就是因不贊成18歲有投票權,也有可能人民並不以爲需要大費周章地修憲,直接由立院用法律規定即可。

修憲公投案失敗的法律效果,是中選會於公告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再公告進行修憲公投,並不等於不許立法院自行立法。

或者還會有人問,憲法不是已經規定18歲沒有選舉權嗎?錯了!請仔細閱讀憲法,憲法並未這樣規定。制憲當時《民法》規定20歲爲成年,憲法規定了20歲有投票權,意思是成年人必須有選舉權。現在《民法》已將成年年齡降至18歲,而憲法並不禁止、也完全沒有理由禁止已滿18歲的成年人享有選舉權。憲法的規定,不能想當然耳地隨意爲反面解釋,以致偏離了正確的解釋方法。

立法院裡會有政黨反對18歲到20歲的成年人有投票權嗎?如果說到修憲就態度積極,改用立法加以實現就興趣缺缺,是真心要爲18到20歲的成年人爭取舉權嗎?抑或只不過是想要透過公民投票更動憲法呢?

話說回來了。如果真有哪個政黨認爲這樣的立法違憲,立委提案修法而遭到否決時,可聲請憲法法庭解釋憲法,在這個題目上,不容就憲法規定採取反面解釋,因爲憲法並不禁止18歲的成年人也有選舉權。

也就是說,如果立院怠於修法,違憲的其實是現行法律規定。法律不許18歲到20歲的成年人有選舉權,這樣已違反了憲法第129條規定選舉制度的普通原則,侵犯了成年公民平等參政的憲法權利。何況,立院在降低成年年齡至18歲的同時,業已修改《公民投票法》,規定滿18歲的成年人可以參與公投,又怎可拒絕修法賦予18歲到20歲成年人選舉權?爲德不卒以致違憲的,不正是現行的法律嗎?

國會需要的改革,是立法院不必事事仰賴行政部門的提案,就有主動自主立法的能力;國會需要的改革,是其立法都能具有合乎民主共和國法治原則要求的品質。國會需要的改革,是立法院要成爲能用立法反映民意,實現民主的議場,不是爲了政黨利益專事政黨鬥爭的戰場。

成年公民都應享有憲法保障的平等參政權,立院修法只是舉手之勞,立院的政治領袖要建立人民對於民主國會的信任,爲何不從完成這一項功課入手?

立委應追求極大化人民的權利與福祉,不是政黨自身的利益。能爲人民爭取權利的政黨,就能得到人民的支持。立法院不須等待行政機關提案,應隨時具有自爲立法的能動性,主動將當年修改《民法》調降成年年齡時,漏未配套修法賦予18歲公民選舉權的錯誤彌補過來,這正是立法院可以贏得人民支持信賴的正當作爲!(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