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違憲 行政院訴代理人:恐惡化譭棄既有憲政運作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圖/翻攝司法院影音)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6日進行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言詞辯論。傍晚進行總結,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等新增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有因此導致實質憲法變遷、惡化或譭棄既有憲政體制運作的可能;此外,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會的舉行以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等制度的增訂或新設,「已有諸多明顯違憲及牴觸過往大法官相關解釋的情勢」。
陳信安說,113年憲法暫裁第一號已經確立不可以將政治責任轉換爲法律責任,剛剛所提到的刑法第141條之1,就是將政治責任轉換爲法律責任,所以違憲性已經非常明顯。
陳信安說,如同聲請人所強調的,對於現行中央政府體制,大法官相關解釋一再強調5種不同國家權力功能,彼此之間是屬於分治而平等的關係。如果從憲法忠誠觀點來看,應該如同蘇俊雄大法官在釋字第520號解釋所強調,憲法機關在憲政運作上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要遵循並努力維繫憲政制度的正常運作,既不得僭越其職權也不容以意氣之爭攤瘓損害憲政機制功能。
「再者,立法院一再強調對於本案應採合憲解釋原則而爲何憲判決。」陳信安說,對此,首先懇請大法官留意的是,由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等新增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同時涉及到立法院議事慣例,乃至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接官日後在新法規範脈絡下將如何互動等憲政慣例的形成,甚至有因此導致實質憲法變遷、惡化或譭棄既有憲政體制運作的可能,對於此等應合憲解釋的主張,尤其應該要審慎看待。
陳信安說,如同聲請人強調,在合憲解釋原則的脈絡下,對於新增法律的合憲與否,仍然必須要先依照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進行解釋。除了就個別單一規定進行文意解釋外,當然也必須要進行目的解釋、體系解釋跟歷史解釋,尤其當所涉及到的是特定製度的形構與運作時,應該要由整體制度的目的與規範體系來判斷,萬不可刻意追求合憲的結果,而將該制度運作有關的個別規定割裂觀察而進行合憲解釋,否則不僅跟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有違,也將因此違反立法者的原意而僭越立法權。
陳信安指出,本次新增法律的修正所涉及到的不管是總統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立法院調查權與聽證會舉行等,都是涉及到各種不同制度運作的修正或新創,就各該制度的運作整體來講,已經有諸多違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與大法官相關解釋的要求,「在此等制度的運作方式都是屬於違憲的情況下,其所屬的各單一規定根本沒有合憲解釋空間」。
陳信安進一步指出,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會的舉行以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等制度的增訂或新設方面,經由聲請人及鑑定人還有諸多法庭之友的說明可以知道,「已有諸多明顯違憲及牴觸過往大法官相關解釋的情勢」。
其中,最令人詬病的,無疑是打着國會改革名號,卻混亂經由大法官相關解釋所逐漸形構而成的立法權權利行使類型方式跟要件,例如以質詢爲名行調查權之實,或是藉由將政治責任轉換爲法律責任,進而企圖建構國會至上、立法院獨尊的地位。
陳信安說,在20年前大法官藉由釋字第585號的做成,肯認立法院享有一定的調查權,本意或許是爲了提升立法院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可能性,但是於此建請大法官留意的是,在當前立法院已經有諸多踩踏、逾越憲法紅線的行爲舉止情況下,或許應該就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揭示較釋字585號解釋更明確嚴格的要求,以防止其恣意妄爲、不受控得反覆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