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大學兼職卻窒息學術

圖爲教育部。(林志成攝)

教育部修正了「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並通知各校遵行,擬將大專教師兼職做一些合理規範,立意並非不佳,但因此次規定的「兼職」範圍,包括國內外學術團體、專業組織與學術期刊項目;而且此處理原則規定「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覈准」。上述規定對大學教師的一般學術活動衍生了許多困擾,最近本校試圖配合修改校內法規時,發覺很多窒礙難行之處,法條修改也引起較大的爭議

大學的使命,包括了人才培育與知識創造。大學教師的本職,除了教學輔導之外,研究服務也是非常重要的責任。服務的工作涵蓋校內服務與專業所衍生的學術服務。於此次「處理原則」中所被規範者,如國際學術組織與國內外專業學會委員理事理事長及學術期刊的編輯審查委員與主編等,都是大學教師常見的學術活動,這些工作多數是義務職並無酬金,而且因爲與專業相關,通常是具有高度榮譽感的工作,是學術成就被同行認可的指標,也是過往科技部鼓勵教師積極爭取的。

但「處理原則」更改說明中指出,爲了鼓勵大學教師進行學術交流,所以將上述「兼職」納入同意範圍。但這些學術服務的工作在大學教師過往認知中,通常認爲這是大學教師所該承擔的責任,是學術社羣分子所應盡的本分。上述工作通常沒有額外津貼,一開始就不應納入兼職的規範中。此次修法將之納入規範,且要求事先報準,教師感受到的不是鼓勵,而是限制。尤其上述這些學術組織的職務多數是於開會現場中推選產生,對多數當事人更有着無法事先報準的難處。

因爲這些職務都是學術社羣中由來已久的服務工作,鮮少聽到國外同行需事先報準始能任職。據筆者所知,國外大學教師向任職單位提報擔任學術單位某重要職務,如重要期刊的總編輯或重要學會的理事長,是因爲當選人希望申請額外經費來支援其學術服務工作,或是希望任職單位能夠重視此職務來減低原先對其工作的要求。而國外大學這樣鼓勵的作法精神,明顯不同於此次教育部所要求的「事先報準」。

「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是爲了產生良好規範,讓大學教師的能力可做出最大貢獻。但認定無給職的學術服務工作是兼職,且必須事先報準,這樣的規定與現行學術活動的運行通則明顯不一致,對鼓勵教師參加國際學術活動將產生負面影響結果就是規範兼職的效益未見,限制學術活動的弊病已生,形同將嬰兒洗澡水一起丟棄,結果一定不是教育部所樂見的,希望教育部能傾聽大學的聲音做出合理修正。

作者爲國立清華大學講座教授副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