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環評草案 環團批交給「殺手」把關
監督施政聯盟與多個團體,昨在研商會前召開記者會,要求取消部分環評豁免條款,防止開發漏洞產生。記者葉冠妤/攝影
近年毀林種電爭議四起,但現行規定僅位於重要溼地的光電系統須進入環評。爲此,環境部在六月底預告環評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昨舉辦草案研商會議,但環團批評,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上的政府補助、獎勵造林的土地,只要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就免環評,等於是交給大力發展光電的殺手把關。環境部表示,將蒐集意見到下週,預計新規定年底上路。
預告環評認定標準草案,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兩萬瓩以上,或面積十五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環團批評認定太寬鬆。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指草案漏洞百出,尤其涉及光電毀林的條文等於「零把關」。他說,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 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上的政府補助、獎勵造林的土地,只要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就免環評,但能源主管機關本身就是光電開發的發起者,等於是交給大力發展光電的殺手把關。他建議,只要面積兩公頃以上就應該無條件環評,兩公頃以下開發則須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而非能源主管機關。
莊傑任也質疑,位於山坡地的開發,牧場、運動公園、露營區都是一公頃以上就要環評,但光電卻是十五公頃以上才環評,難道光電對環境的破壞會小於露營地?他建議應比照露營區標準修正。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則建議,陸域風力發電環評條件應列入臺灣重要野鳥棲地。此外,因潮間帶未列入重要溼地,導致未符合應環評條件,她主張不論規模,潮間帶都應納入光電開發應環評條件。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質疑,小水力發電標準質疑過度寬鬆,且每條河川的基流量不同,應根據各別河川評估。但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迴應,各別評估執行上有難度。
蔡孟裕也說,光電案場在營運階段相對沒有空污、水污,跟露營區等其他開發行爲不一樣,環評是以環境影響程度來思考。至於潮間帶設置風機或光電是否納入環評可再研議,但因爲潮間帶是俗稱,在法規定義上不明確,必須先明確定義才能進一步討論。後續將研議蒐集的意見、公告,預計新規定年底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