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控佔用平臺 崔苔菁勝訴

「一代妖姬崔苔菁,34年前買下北市大安區芙蓉大廈」8、9樓的樓中樓,前年遭大廈管委會和張姓鄰居,指她佔用7樓頂平臺空中花園使用,聯手訴請返還給大廈有權人,高院審理後,認爲當年建商售屋時,已約定7樓頂平臺由8、9樓住戶專用,18日駁回上訴,仍判崔苔菁勝訴。本案可上訴。

16歲就在電視上演唱西洋歌曲、1970年代起紅遍演藝界的崔苔菁,已淡出演藝圈多年。本案起因她1984年買下位於北市仁愛路四段宏恩醫院附近巷弄內的「芙蓉大廈」頂樓8、9樓的樓中樓,沒想到卻因使用7樓頂平臺,遭管委會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騰空返還平臺。

北院去年判崔勝訴,管委會和張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審理認爲,芙蓉大廈是建商大地建設公司在1977年間合法興建完成的建物,當初預售屋買賣及成屋買賣契約書中,都有與承購戶約定7樓頂的平臺,歸芙蓉大廈8、9樓的住戶專用;崔買下8、9樓建物後,7樓頂的平臺一直歸她作花園使用,可認定建商與承購戶間分管協議存在,住戶應受約束。

大廈管委會及張姓住戶,雖主張已有超過2/3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終止分管契約,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終止分管契約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所謂全體共有人還應包含崔苔菁在內,2/3區權人同意終止分管契約,沒有效力,崔有權使用平臺,仍判決管委會及張姓住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