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董事/獨董在併購案的角色與責任

圖/摘自Pixabay

臺灣市場上,臺新金控與新光金控的「新新並」併購過程中,獨立董事的角色再次被推上了鎂光燈;一名新光金控的獨董對於併購條件和管理控制權溢價持保留態度,提出了反對意見。這一舉動不僅引發了金融市場的關注,更爲公司治理機制提供了一個有力的參考案例;讓上市櫃公司思考面對併購案時,董事/獨董應如何發揮自身職責,以保障公司與股東利益,並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受託義務。

■董事會在併購案的關鍵角色

根據《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確立了公司治理中的「董事會優位主義」;無論是合意還是非合意併購,董事會都是推動併購案的核心。這一制度設計要求董事會在併購案中負有重要的決策責任,而獨董則需扮演制衡與風險監控的角色。

另《企業併購法》第6條規定,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擬進行併購案,應在董事會決議前由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由獨立專家就併購計劃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意見。特別是針對換股比例或股東現金配發的合理性,應提出專業評估報告,以作爲董事會與股東會決策的參考依據。

加上《證券交易法》規範,凡涉及董事自身利益或重大資產交易案,必須經獨董組成之審計委員會過半數同意,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更規定企業讓與或受讓重大資產時,應由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重度決議始得以提出。金控法第45條針對關係人交易更設有重度決議的門檻;在在說明併購案決策過程中,獨董非僅是符號性的角色,而是積極參與、發表意見的關鍵人物。

■董事/獨董在併購案的職責

在企業併購案中,董事/獨董需承擔多重職責,包括併購決策、風險監控與專業諮詢等,以確保符合公司最大利益,並符合法規要求。包括:

1、併購決策─併購案對於每一位董事/獨董而言,是一項重大決策,需要慎重評估併購是否符合公司長期利益,包括整合後的效益提升、資源互補、技術與人才提升等綜合效應。還需全面考量(被)併購公司對於增強營運能力、拓展市場競爭力的貢獻,以確保併購能帶來預期的財務回報與戰略優勢。

2、風險監控與合規─

董事/獨董在併購案中須堅守風險監控職責,確保併購案的合規性與公正性。根據《企業併購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併購計劃需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審議,包括是否符合內控制度及公司章程及內稽內控要求。同時,也應深入評估(被)併購企業的財務狀況、營運實力、組織結構與人力資源,透過盡職調查(DD)掌握可能潛在的風險,以降低併購後的整合難度與誤判。

3、專業諮詢─

重大併購案中,董事/獨董必須依賴專業意見,確保交易條件的合理性。例如,對於換股比例及現金配發等細節,應委託第三方專家進行獨立評估,並在確保資訊完整的前提下做出最適決策。若併購對象的財務與營運數據不足,董事/獨董也應審慎評估可能的風險,以防違反注意義務。

■董事/獨董的忠實與注意義務

《公司法》第23條明確規定了董事的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與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即董事應以公司和股東的最佳利益爲決策標準。董事在處理併購案時,應避免產生利益衝突,例如涉及董事(或獨董)自身利害關係的交易,應謹慎處理並避免損及公司利益,確保併購案不爲特定利益服務。

同時,董事/獨董在執行併購決策時,應參照美國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即董事/獨董在併購案的決策,倘若系1.商業決定、2.基於善意、3.資訊充足且盡注意義務、4.具有獨立性、5.沒有濫用裁量權等,則合理相信其商業決策對公司有利者,法院將加以尊重,不做事後審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要旨即揭示,即使不同意的股東對董事提出訴訟,法院將根據經營判斷法則,不輕易追究董事的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董事/獨董的專業判斷權,促進了其在併購決策中的積極參與。

■獨董價值與責任界限

獨立董事的設立旨在爲公司治理體系提供內部監控,確保董事會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獨董在併購案中發揮監督與制衡的作用,尤其在涉及大股東利益的併購,更應保持獨立性,避免公司治理淪爲大股東利益的附庸。

爲確保董事與獨立董事的職責界限明確,並鼓勵發揮應有的功能,司法機構應採納經營判斷法則,保障其獨立、善意決策的權利。董事應清楚自身的忠實與注意義務,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糾紛,並在重大決策中慎重評估併購對公司未來成長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