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人口販子一審判死上訴二審 其夫落網押解中

拐賣兒童人口販子餘華一審判死上訴二審開庭,其夫落網押解途中。(貴州高院公衆號)

澎湃新聞29日報導,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8日公開審理餘華英拐賣兒童上訴一案。二審庭審中,餘華英對一審認定她拐賣11名兒童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僅提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其辯護人提出餘華英有坦白情節,認爲量刑過重,建議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了附帶民事部分判賠數額過低的上訴理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官認爲,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餘華英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報導,11月29日從相關偵查機關獲悉,警方近日在外地抓獲餘華英丈夫王某文,正在押解途中,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此前,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9月12日一審判決,認定餘華英夥同龔顯良(已故)於1993年至1996年期間拐騙11名兒童到河北省邯鄲市出賣,以其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素燕、張曉峰、侯通通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萬元。餘華英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素燕、張曉峰不服,分別向貴州省高院提起上訴。

在庭審時,餘華英此前被問及爲何要上訴時,她回答說:「我不想死。」

澎湃新聞獲悉,二審中,餘華英提出了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餘華英辯稱,她拐賣兒童時僅35歲,「太年輕了」,經濟比較困難,才走上違法犯罪的路。

該說法被李素燕(即楊妞花)當庭駁斥。李素燕說:「你(指餘華英)說你35歲太年輕了,但是我媽媽才32歲就躺在了墳墓裡;你說你生活困難,可我和姊姊13歲就出來打工,我們也沒想過違法。這不能成爲你犯罪的理由。」

據李素燕的代理律師王文廣說,二審中,餘華英的辯護人出示了兩分證據,其中一分證據爲餘華英的「情人」顧某的證言,意圖證明餘華英自2014年後就與其生活在一起,從2014年至餘華英被抓前,沒有犯過罪。王文廣稱,對於該分證據,出庭檢察官認爲不足以成爲理由。他也認爲,顧某所謂「沒有犯罪事實」可能只是沒有被發現。

澎湃新聞報導,餘華英的辯護人提交另外一分證據顯示,餘華英曾在1996年農曆八月的一天,在貴陽市批發市場拐賣一名兒童,後透過曹小香賣掉。

楊妞花的代理律師、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文廣表示,餘華英的辯護人提交這分材料是希望證明餘華英在2014年之後沒有再犯罪。

不過,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從1993年到1996年,餘華英和龔某良拐走了11名兒童,其中1996年拐走的兒童有3名:當年7月,兩人在貴州省都勻市西園村小河邊拐走一對姊弟;當年10月,兩人在貴陽市東山仙人洞路口附近拐走一名兒童。也就是說,一審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實並不包括「1996年農曆八月的一天,在貴陽市批發市場拐賣一兒童」這一犯罪事實。因此,餘華英從1993年到1996年拐賣的兒童數量可能不止11名。

1984年,時年21歲的餘華英在雲南大理遊玩時結識了重慶大足籍男子王某文。後兩人結婚,王某文把餘華英帶回了老家。在大足,餘華英重新辦理了戶籍,並擁有了以「510230」開頭的身分證號。1987年1月,剛滿23歲的餘華英生下女兒王梅花。1992年,王某文涉嫌盜竊被抓,餘華英母女倆斷了生活來源。爲了生計,餘華英把王梅花交給王某文的哥嫂撫養,自己前往縣城一家麪館打工。打工期間,餘華英結識了人稱「龔木匠」的龔某良。此後,兩人多次作案。

2004年,餘華英又和王某文在雲南作案,拐走了兩名兒童。其中一名被拐兒童的家長前往大姚縣公安局報案後,經過雲南、河北兩地警方配合,於2004年5月19日將餘華英和王某文抓獲歸案。面對大姚縣警方的審訊,兩人均隱瞞真實身分,餘華英謊稱「張芸」、王某文謊稱「王偉」,並躲過當地公檢法審查。同年9月27日,大姚縣法院判處「張芸」和「王偉」犯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

王某文出獄後,一度下落不明。澎湃新聞報導,此前探訪王某文老家時瞭解到,王某文於上世紀90年代曾因盜竊被打擊處理過,他的戶籍已於前幾年被註銷。有村民稱,王某文還活着,此前他們偶爾在村裡能碰到王某文。

澎湃新聞報導,王某文的嫂子(後已改嫁)說,有員警帶着王某文回到村裡,希望她能收留王某文。當時,王某文的哥哥已去世,她也改嫁,便拒絕警方請求。王某文在村裡待了幾天,後來又不知所蹤。

據瞭解,王某文此次被警方抓獲,依然是涉嫌拐賣兒童,但是新發現的犯罪是否有餘華英參與,目前尚未得知。

被餘華英拐賣的11名兒童均已找到,但他們的人生已經被改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