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壽險業賣保障型保單 責任準備金利率加1碼

保險副局長蔡麗玲。(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今天(30日)宣佈,爲了鼓勵壽險業多銷售保障型保單,提高國人保險保障,從2018年起壽險業發行的新保障型保單,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會額外加碼,最高可調高1碼(0.25%)。

保險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2018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不管是臺幣外幣(美元、澳幣歐元人民幣),新契約保單適用的責任準備金利率,都維持與2017年同樣的水準、沒有變動。主要是因爲根據保發中心分析結果,各幣別公債利率水準趨勢,與2017年責任準備金利率水準差距不大。

不過,保險局爲了鼓勵壽險業多開發與販售保障型保單,特別明訂,從2018年起簽發的身故保險商品(壽險、意外險等)、癌症險,與保障期間30年以內的健康險,可以在原本的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上再額外加碼,加碼以1碼(0.25%)爲限。

但是,上述所謂的身故保險商品(壽險、意外險等),保險局有特別明訂,身故保險商品中若含有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未達95歲的祝壽保險金等,就不在上述額外加碼的範疇小額終老保險與微型保單也同樣不在加碼的範圍中。

保險局表示,將責任準備金利率加碼,有利於保險公司設計商品的空間加大,對於壽險業者來說是蠻大的誘因。而根據保險局統計,今年1至9月份,初年度保費收入總共9500億元,其中保障型保單隻佔13%、儲蓄型佔56%、投資型佔31%,顯示民衆大多愛買儲蓄型保單,也造成保險保障嚴重不足。

此外,保險局也將於2018年開始,緊盯保單脫退率,分別從商品設計跟保單銷售後追溯兩面向來控管。

商品設計期間,從2018年起,新設計的保險商品定價應該要反映預期的脫退率,如果實際負債存續期間跟預期脫退的負債存續期間,兩者相差超過10年,應該以反映預期脫退率計算負債存續期間決定的責任準備金適用利率,來再次計算保費。

在保單銷售之後,從2018年起販售的新商品,應追蹤前5大主力保險商品銷售後,7年內脫退率經驗資料,若實際脫退率跟預期脫退率的偏離程度超過14%,就需要重新計算負債存續期間後,有增提準備金需要者,應提報責任準備金補強計劃,但不溯及既往。保險局也表示,儲蓄型商品脫退率較高,高於14%以上。

另外,銷售3年內繼續率如低於70%,壽險業者應先提報合理性說明與相關改善措施到金管會,必要時金管會可以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辦理,例如命令限期改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