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中心內連摸3女胸、臀挨告 臺南男竟辯「靈異體質」:已盡力克服

臺南30歲沈姓男子今年6月間,短短1小時內在南紡購物中心2、3樓賣場內,陸續對3名女子伸出鹹豬手,其中1女搭乘電扶梯遭他手背碰觸胸部,上3樓逛賣場時,他竟蹲在身後以手指戳其私密處,兩度遭性騷擾,他辯稱受到靈異體質影響而犯案,一審判6月,不服上訴二審被駁回。

檢警調查,沈男於6月12日晚間8時32分在2樓服飾店,趁女方不注意之際,從後方以手指碰觸其臀部往私密處位置;8時56分又在3樓休閒鞋櫃位,他再次站另名女子身後,以手從其私密處往臀部觸摸。

晚間9時30分至9時40分,他更大膽的跟隨第3名女子搭乘手扶梯,從2樓至3樓手扶梯趁女方不備之際,繞到前方,以手背碰觸其胸部1下,隨後趁女方在3樓逛賣場時,在她後方蹲下後,並以手指戳其私密處1下。經受害人報警處理。

臺南地院認沈犯性騷擾罪共3罪,各處2、3、4月徒刑,應執行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他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

檢方認爲,沈連犯3案,於警、偵訊均否認犯行,原審審理中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

沈表示,他因受到靈異體質影響而犯案,但犯後已盡力克服體質的影響,改過自新。原審所量處其刑,依他現在經濟狀況,實無法負擔,因此上訴,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臺南高分院認爲,原審就沈素行、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或有違反比例原則情事,並無違法或不當。

至於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未審酌沈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但刑事訴訟程序若能一併達成民事和解,有助於彌平告訴人所受損害,而告訴人仍得循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程序尋求救濟,且告訴人已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非無求償管道。

臺南30歲沈姓男子今年6月間,短短1小時內在南紡購物中心2、3樓賣場內,陸續對3名女子伸出鹹豬手,他辯稱受到靈異體質影響,一審認他犯性騷擾罪判6月,不服上訴二審被駁回。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