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合憲 法界:案量未減少且不容易成罪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法界認爲,合憲仍代表案件量不會減少,往後案件偵審結果多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容易成罪。

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行爲如按個案之表意脈絡,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於此範圍內處罰「合憲」。

1名基層檢察官認爲,按照實務狀況,偵查或審理公然侮辱案件時,若查知被告習慣使用「髒話口頭禪」,或告訴人實爲爭端引發者,多半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與無罪,即使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對未來偵審案件的影響不大。

此名檢察官也指出,公然侮辱罪的法益侵害和刑度較低,往後偵審案件時,依據憲判要旨,必須權衡被告的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等,考量的層面會更廣泛。

這名檢察官表示,臺灣訴訟成本不高,民衆爲了捍衛權益、自證清白,多會透過提告來救濟,也可能耗費較多的司法資源與公共利益,即便限縮適用範圍,判決合憲仍代表案件量不會減少,但案件偵審結果可能不起訴處分或無罪。

1名曾爲司法官的資深律師則指出,站在民衆的立場,例如媽媽帶小孩去看病,但藥單上被寫下「媽媽是婊子」等侮辱性字眼,若民衆提出公然侮辱罪告訴,也應是合理且符合常情。

這名律師也表示,大法官針對掌握優勢聲量的網紅、名嘴、媒體人等,自願性拍片或於節目發言時涉及公開羞辱特定的人士,則認爲應負起較大的責任,此類「網紅條款」,提升對部分特定人士的刑事制裁,也不會助長網路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