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 憲法法庭判決大學可提行政訴訟
圖左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及圖右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林偉信攝)
2015年臺大園藝景觀學系李姓助理教授遭不予續聘,李申訴後臺大撤銷不續聘決定,臺大不服提行政訴訟,2017年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禁止大學提起行政訴訟,憲法法庭判決該決議部分違憲,臺大可提行政救濟。
臺大2015年間因李姓助理教授任職滿8年仍未升等,經臺大校教評會在2015年7月24日決議不予續聘李姓教師,李姓教師不服,向臺大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校申評會)提起申訴,校申評會決議認李姓教師申訴有理由,故撤銷臺大對李姓教師之不續聘決定。
臺大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嗣經教育部申評會決議駁回,臺大仍不服,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北高行以「得對再申訴決定不服,依法請求救濟者,僅爲教師,不包括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此爲(教師法)立法者有意排除」爲由,認程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臺大之訴。
臺大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在2017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認大學不得就再申訴之結果提起行政訴訟,方符合教師法創設申訴及再申訴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之本旨,最高行政法院嗣於同年8月援用該決議意旨,裁定駁回抗告。
臺大認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2017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曲解教師法相關規定,且禁止大學提起行政訴訟,已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權,因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法庭判決此部分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