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出毒品來源卻沒減刑...他獄中獲裁定再審有望輕判

臺中林姓男子3次販毒被判6年2月確定入獄,因他事後才供出上游,並讓檢警查獲李姓藥頭,林聲請再審主張原判決沒依法給他減刑。臺中高分院查,林3次犯行,其中1次販毒未遂判2年9月部分,確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供出來源,裁定該部分再審,判2年9月部分停止執行,可抗告。

檢警調查,林男2020年8月2日、10日,2度販賣安非他命給蘇姓藥腳,蘇落網後配合警方誘捕偵查,同年10月15日釣林交易,讓警方成功逮捕林,檢方偵結依2個販毒、1個販毒未遂罪起訴他。

臺中地院一審考量,林男偵查中自白、審理時坦承,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規定減刑,2021年2月25日依2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判5年2月、5年3月,1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2年9月,應執行6年2月。

林不服上訴,主張自己2021年1月8日具狀向檢察官陳報,自己毒品來源是上游的李姓男子,同年3月15日再具狀告發,同時提出對話、監視器佐證,認爲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的減刑規定。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林起初就來源交代不清,一審判決後才改口稱是李男,二審當時也分別函詢檢警,但都難認他有供出上游並遭查獲,不予減刑,判處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林男入獄後提出再審,表示他具狀明確告發毒品來源是李男,李也被依販毒罪起訴、判10年6月,原確定二審判決沒依刑法第17條第1項減刑有違誤,應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請法院撤銷改判。

臺中高分院查,林男販毒未遂被判2年9月部分,他2021年3月15日告發毒品來源李男,檢方2022年9月28日起訴李,李被判10年6月確定,依形式綜合觀察,應可認林毒品來源是向李購得,有極大可能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

臺中高分院認爲,林男提出的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有理由,裁定準予開始再審,林販毒未遂判2年9月部分,停止執行,其餘駁回。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