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癡漢摸女學生「該逼」遭罰 提告「手痠不小心碰到」遭打臉

公車癡漢摸女學生大腿內側,性騷擾遭裁罰2萬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年約70歲的廖姓男子3年前在公車上,假裝站不穩,右手抓着欄杆突然滑手往女學生左右大腿內側摸一下,一位男高中生看到制止並警告廖男,女學生到校後淚崩,經校方協助報警並提告,桃園市政府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裁處2萬元罰鍰,廖不服提告,辯稱手痠才碰到女學生,請求撤銷裁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認爲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女高中生在2020年9月29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刑事告訴,指稱她在9月26日上午搭乘公車上學途中,廖男在內壢公車站上車後即往她所站之處靠近,並將背部緊貼她左胸,繼以伸手觸摸其左右大腿內側,她甚感不適,到校後因而大哭。

她說,經同學轉知老師進行輔導並依相關流程通報,中壢分局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刑事告訴部分則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但檢方不起訴處分。桃園市政府認定廖男行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性騷擾事件成立,裁處2萬元罰鍰。

廖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他辯稱當時會將緊握欄杆之手放下3次系因手痠,手放下之時亦無觸碰到女學生,況且桃園地檢署既以證據不足予以原告不起訴處分,本件不應再予裁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綜合女學生證詞、監視錄影畫面與其事後反應,認爲她證述其遭到廖男以背部往其胸部靠、以及以握欄杆手滑至其左右大腿內側爲可採。

法官認爲,女學生遭受廖男行爲之之後,有產生噁心、不舒服、反感之感覺,他的行爲業已違反她意願而爲性騷擾行爲,構成所謂之以他法造成感受冒犯之情境,桃園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以2萬元罰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廖的訴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