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審逆轉!裝甲車變速箱採購弊案 陸軍後勤部獲賠2204萬

陸軍2012年發生裝甲車變速箱採購弊案,4名士官護航業者圍標驗收時放水,陸軍後勤指揮部爲此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判決廠商及涉案人員須賠償2204萬多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陸軍2012年發生裝甲車變速箱採購弊案,4名士官護航業者圍標驗收時放水,陸軍後勤指揮部爲此提告求償,一審判決得標的正興機電公司須賠償2204萬多元,二審認定後指部逾時效改判免賠,遭廢棄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判決廠商及涉案人員須賠償2204萬多元。可上訴。

這起採購弊案是因2012年軍方公開招標,計劃採購63具變速箱供「CM21履帶裝甲運兵車」使用,正興公司以2204萬多元得標,後指部與正興公司簽約明定,須使用當年度出廠的美規全新變速箱。

不料,正興公司得標後,將變速箱交由啓宇公司組裝承作,啓宇及正興公司人員爲求變速箱通過第2次驗收,向兵整中心的4名士官交付賄賂,並以調包、矇混方式,用舊材料組裝變速箱,欺騙後指部,讓正興公司通過第2次驗收。

後指部提告指控,業者交付變速箱63具並完成驗收,2013年10月30日後指部付清全部價金後,才知正興公司以妨害投標的圍標方式取得采購案,且啓宇公司等人,以違法方式圍標及行賄,應負共同侵權行爲連帶賠償責任。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得標的正興公司應在後指部返還63具變速箱後,給付2204萬多元,但高院二審認定正興公司等人在2014年因涉犯圍標、行賄罪,被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刑確定,但後指部卻在2019年才解約,早已超過知悉犯罪的6個月解除權期間,解除權已消滅,後指部無法請求返還變速箱的價金,因此逆轉改判敗訴,廠商免賠。

高院更一審認爲,陸指部在2014年向正興公司解除契約、發生解約效力,正興公司自應於陸指部返還係爭變速箱共63具之同時,返還所受價金2,204萬235元予陸指部,另啓宇公司負責人及涉貪人員等人應連帶給付陸指部2204萬多元,與正興公司之給付間,如其中1人已爲清償,其他人於該範圍內即不用再爲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