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偉如前夫、劉伊心「老虎牙子」董座老公開假發票逃漏稅 最終有罪定讞

老虎牙子公司負責人、藝人劉伊心丈夫林志隆5年前開立不實發票,替老虎牙子逃漏營業稅額48萬餘元,最高法院依僞造私文書罪判林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林志隆先前同時是有氧生活公司董事長、老虎牙子公司負責人,但有氧生活公司因未依法改選董事、監察人,林志隆也於2019年1月11日解任董事長、董事職務。

未料,林志隆同年5月1日以品名通路轉移權利金,不實開立銷售金額爲964萬7619元、銷項稅額爲48萬2381元的發票,交由老虎牙子公司的會計充作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替老虎牙子公司逃漏營業稅48萬2381元,被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氧生活公司進銷憑證申報異常,才揭發案情。

林志隆坦承開發票並交給老虎牙子公司會計,但否認僞造文書、幫助逃漏稅捐,辯稱他是有氧生活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而有氧生活公司有將通路權利移轉給老虎牙子公司,他有權開立發票,老虎牙子公司沒有逃漏稅,他也沒有幫助逃漏稅。

一審不採信林志隆的說詞,依僞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林不服上訴,主張有氧生活、老虎牙子之間的通路移轉是真實交易,發票內容記載沒有不實。

二審根據相關函文、股東會開會紀錄、林志隆提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敗訴確定等,認爲林當時已沒有有氧生活公司代表人的身分,仍開立發票,確實有犯罪。

二審審酌林志隆不實開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的正確性及公平性,使稅捐機關稽徵審覈稅額花費相當成本,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且犯後未能坦承犯行,難認有悔意,仍判林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老虎牙子公司負責人林志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