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看診」即起放寬! 5類病人可遠距離通訊診療

記者洪巧藍臺北報導

醫師應該當面診療病患,但對有些就醫不便的患者來說卻很困難,衛生福利部今(11)日公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放寬急性住院出院病人、長照機構內領有慢箋者國際醫療外籍病患等5類人可有條件接受遠距醫療。

根據醫師法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國內過去僅有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等可以做遠距醫療;在現今智慧醫療持續發展、遠距醫療應用場域越來越廣,加上臺灣高齡社會的來臨,在宅醫療需求快速增加的趨勢下,衛福部於11日發佈《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放寬遠距醫療之照護對象模式,明定以下5款特殊情形之病人,亦得進行通訊診療,不限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一、急性住院病人,依既定之出院準備服務計劃,於出院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

二、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領有該醫療機構醫師開立效期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因病情需要該醫療機構醫師診療。

三、衛生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法令規定之病人,因病情需要家庭醫師診療。

四、衛生機關認可之遠距照護,或居家照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收案對象,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

五、擬接受或已接受本國醫療機構治療之非本國籍,且未參加全健康保險境外病人。

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遠距醫療是爲了提升病人就診的持續性,醫療行爲仍應該以當面看診爲主,通訊診療爲輔;通訊診療必須排除初診病患,且實施上有時間限制。

過程當中也必須注意五個重點,包含:通訊醫療限於醫療機構內執行,執行中必須確認病人身分、取得通訊診察對象同意、確保病人隱私、製作病歷並註明爲通訊診療,以及確保通訊診療過程的品質、正確與安全性,以保障民衆權益

石崇良說,有意執行通訊診療的醫療機構,即起可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劃,載明實施方式、對象、期間、合作機構及資料安全維護措施,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覈准後,即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