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 北院7月24日宣判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新臺幣46萬餘元,臺北地檢署依貪污、僞造文書等罪起訴。記者黃羿馨/攝影

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總計詐得新臺幣46萬30元。臺北地檢署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僞造文書等罪嫌起訴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王鬱文共5名被告。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在庭訊時均認罪,並請法官依法減刑且宣告緩刑;王鬱文、高虹安則否認犯罪。

高虹安庭訊時指出,她再三確認合法性才同意採行零用金制度,助理都有實際加班,時數皆超過上限,有資格合法申報請領加班費,也有在申請單簽名蓋章,她才覈批,辦公室零用金並非她保管、支配,她也沒有私用。

高虹安表示,助理的酬金及助理費實際進入助理帳戶後,成爲助理的私人財產,是否捐出當零用金,由黃惠玟詢問助理。她與助理對零用金的共識是用在公務上,助理只要認爲有公務需要,可以支用,不用知會她。

高虹安強調,她沒有浮報、虛報助理酬金或助理費,沒有施用詐術讓立法院陷於錯誤,也沒有不法意圖。

公訴檢察官則指出,高虹安的詐領犯行是低薪高報、製作助理酬金、加班費的差額,以施用詐術方式領取公款,本案有可能是法院第一次就立委助理的薪資適法性表態。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